[{"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0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301-006",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6,"single","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後，決定深夜前去村長家，以鐵棍破壞村長的車，給村長一個教訓。甲持鐵棍到了村長家，卻發現村長開車外出，只好作罷。沒想到，甲於返家途中，巧遇村長停車在對街的便利商店門口，便順手撿起路邊石塊，擲向村長的車；沒想到石塊卻反彈砸中剛好路過的村民乙之車，使得乙車的車窗玻璃破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村長開車外出，出乎甲意料之外，甲成立毀損罪的障礙未遂犯","村長開車外出，使得甲無法損壞村長的車，甲成立毀損罪的不能未遂犯","甲朝村長的車丟擲石塊，但未能砸中，故甲成立毀損罪的普通未遂犯","甲朝村長的車丟擲石塊，卻砸中乙車，但毀損罪不罰過失，故甲不成立犯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著手時點的認定、未遂與過失處罰採列舉原則，以及打擊錯誤下毀損結果的評價。\n【正解理由】甲擲石本欲砸村長之車，石塊反彈砸中乙車，甲對乙車之毀損結果並無故意，至多為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依通說，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不處罰過失犯，甲就乙車部分不成立犯罪。至於甲朝村長之車擲石未中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依通說，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亦不處罰未遂，甲就此部分同樣不成立犯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未遂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要件；甲持鐵棍到村長家時因車不在而作罷，尚未開始實行毀損行為，本項稱成立障礙未遂犯，不正確。\n(B) 不能未遂同樣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甲既未著手；且《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就不能未遂所定之法律效果為不罰，本項稱成立不能未遂犯，不正確。\n(C) 甲朝村長之車擲石而未砸中，就該部分屬未遂；依通說，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不處罰未遂，本項稱成立普通未遂犯，不正確。\n(D) 甲對乙車之毀損係出於過失，依通說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不處罰過失犯，甲不成立犯罪，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第一步，甲至村長家欲砸車而未見車，尚未進入毀損構成要件的實行階段；第二步，甲擲石朝村長之車已著手而未中，惟依通說該罪不罰未遂；第三步，石塊反彈砸破乙車車窗，甲對此結果無故意而有過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過失須有特別規定始予處罰；第四步，甲不成立犯罪。\n【記憶點】毀損器物既不罰未遂也不罰過失；沒有著手，就沒有未遂可言。","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則把過失的處罰限定於有特別規定的情形。這兩項合起來，構成我國刑法對主觀責任的基本架構：故意犯是原則，過失犯是例外，而例外必須由分則或特別法明文設定。未遂的處罰採取相同的立法技術，《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就未遂犯之處罰同樣要求有特別規定。因此判斷一個未遂或過失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必須回到該罪本身有無處罰未遂或過失的明文，而不能僅憑總則的定義條文。\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毀壞建築物之罪設有處罰未遂的明文，而毀損他人器物之罪則否（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兩者並列，正好說明未遂處罰採列舉原則的實際運作。命題者常以此設題，讓考生誤以為毀損罪一律處罰未遂。\n三、著手與錯誤的兩個層次。《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第一次前往村長家而未見其車，屬預備階段的行為，該項所定之著手要件並不具備；第二次擲石則已著手，只是未生結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該條就不能未遂所定之法律效果為不罰，與 (B) 所稱成立不能未遂犯並不相同。石塊反彈砸中乙車，是行為所指向的客體與實際受害客體不一致的打擊錯誤，依通說，行為人對原目標成立未遂，對實際被害客體則視有無處罰過失之規定而定。本題兩個方向都因缺乏處罰明文而不成立犯罪。\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打擊錯誤放在人身犯罪的架構下，測驗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成立；也常以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的區別，測驗行為人自願放棄與外在障礙的分野。本題 (A) 所稱的障礙未遂，正是這一組概念的延伸。\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不處罰未遂與過失，係由該罪的立法體例所決定，考生應以該罪本身的條文有無處罰明文為判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301-005",5,"關於刑法上有責性（罪責）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301-007",7,"關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301-004",4,"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騎機車，致乙…",{"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301-008",8,"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依…",{"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301-003",3,"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301-009",9,"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