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07",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7,"single","關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構成要件中之聚集，指三人以上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若僅結合特定之人則不屬之","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犯本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罪規範目的在保護社會秩序，故雖有聚集眾人之事實，仍須實質審酌其行為是否已達危害秩序安寧之程度","主觀上，行為人須具備妨害秩序之故意，若僅意在侵害特定人之身體或自由法益者，不能論以本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秩序罪的聚集要件於修正後的意義，以及該罪的加重事由與主觀要件。\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就聚集所定者為三人以上此一人數門檻。依實務見解，本罪於修正後已不再要求聚集之人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縱係事前約定而結合的特定之人，亦得成立本罪。(A) 稱僅結合特定之人即不屬之，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見解，修正後的聚集不以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為必要，事前約定而結合的特定之人亦包括在內，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本項敘述與該款相符，正確。\n(C) 依實務見解，本罪係為維護公共秩序而設，縱有聚集眾人之事實，仍須實質審酌其行為是否已達危害秩序安寧之程度，本項敘述正確。\n(D) 依實務見解，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妨害秩序之故意，若僅意在侵害特定人之身體或自由法益者，不能論以本罪，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本罪的檢驗順序為：第一，場所須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二，須聚集三人以上；第三，須施強暴脅迫；第四，主觀上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A) 在第二個要件上額外附加了人數隨時可以增加的條件，與條文文字不符，亦與實務見解不符。\n【記憶點】聚集三人以上即足，不必再問人數會不會增加。","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把行為人分成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兩類，各配置不同的法定刑，這是本條在適用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層。客觀上必須有聚集三人以上並施強暴脅迫的事實，主觀上則須有妨害秩序的故意。實務對於是否已達危害秩序安寧的程度，採實質審酌的立場，因而聚集人數雖足，仍未必即成立本罪。\n二、加重事由必須逐款檢視。《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該項所定之法律效果為得加重，而非應加重，命題者常在此處設計陷阱。\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是受解散命令而不解散，尚未實際施強暴脅迫的階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處理的是聚眾妨害公務，保護的是公務執行而非一般社會秩序。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以聚集三人以上為共同基礎，再依侵害對象與階段分設不同條文。\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聚眾鬥毆、街頭衝突為素材，測驗妨害秩序罪與傷害罪的競合；也常以在場助勢與下手實施的區別，測驗共同正犯與本罪特殊參與型態的關係。\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聚集要件於修正後的射程、以及是否須實質審酌危害程度，均屬實務見解的評價層次，本題四個選項中有三項的判準都在這一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06",6,"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後，決定深夜…",{"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08",8,"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依…",{"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05",5,"關於刑法上有責性（罪責）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09",9,"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04",4,"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騎機車，致乙…",{"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10",10,"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id":46,"number":47,"stem":71},"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id":50,"number":51,"stem":73},"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75,178944545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