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09",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9,"single","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褫奪公權 5 年；強盜致死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褫奪公權 2 年，沒收其犯罪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收受贓物罪判有期徒刑 2 年，併科罰金 10 萬元，並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詐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併科罰金 30 萬元，並沒收其犯罪所得 100 萬元。下列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何者符合我國刑法之規定？",{"A":16,"B":17,"C":18,"D":19},"有期徒刑 35 年，褫奪公權 7 年，罰金 40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 120 萬元","有期徒刑 25 年，褫奪公權 5 年，罰金 35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 150 萬元","有期徒刑 25 年，褫奪公權 7 年，罰金 40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 150 萬元","有期徒刑 25 年，褫奪公權 5 年，罰金 35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 120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有期徒刑、罰金與褫奪公權各依其款次定之，沒收則就各罪分別宣告。\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柱句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四罪之徒刑為 15 年、15 年、2 年、3 年，應執行刑須在 15 年以上、35 年以下且不得逾 30 年，25 年合於此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罰金須在 30 萬元以上、40 萬元以下，35 萬元合於此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規定：「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褫奪公權應為 5 年。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有期徒刑 35 年已逾《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但書所定之三十年，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應為 150 萬元，本項不正確。\n(B) 有期徒刑 25 年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褫奪公權 5 年合於同法第 51 條第 8 款，罰金 35 萬元合於同法第 51 條第 7 款，沒收之數額亦與各罪之宣告相符，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C) 褫奪公權 7 年係將 5 年與 2 年相加，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所定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意旨不合，本項不正確。\n(D) 本項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與罰金並無違誤，惟犯罪所得之沒收應為 150 萬元，而非 120 萬元，本項不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步，四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併合處罰；第二步，徒刑依同法第 51 條第 5 款定為 25 年；第三步，罰金依同法第 51 條第 7 款定為 35 萬元；第四步，褫奪公權依同法第 51 條第 8 款定為 5 年；第五步，犯罪所得之沒收合計 150 萬元。\n【記憶點】徒刑取長至合併、罰金取多至合併、褫奪公權取最長；沒收各罪各算。","一、要件拆解。定應執行刑的操作分成兩層：先確認數罪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的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再依同法第 51 條各該款就不同刑種分別定之。有期徒刑的下限是各刑中的最長期，上限是各刑合併之刑期，並受但書三十年的封頂；罰金的下限是各刑中的最多額，上限是各刑合併之金額；褫奪公權則不採區間，而是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三者的運算邏輯並不相同，這是本題最主要的區辨點。\n二、沒收與主刑分屬兩套軌道。《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沒收係就各罪之犯罪所得分別宣告，本題強盜致死罪的 50 萬元與詐欺既遂罪的 100 萬元，合計為 150 萬元；收受贓物罪所沒收之贓物則另行宣告。(A) 與 (D) 都在這一格把 150 萬元誤寫為 120 萬元。\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該項處理的是個別罪的褫奪公權宣告，與同法第 51 條第 8 款處理數罪併罰時的執行，分屬不同階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既為從刑，其定執行的方式自不同於主刑。考生在作答時，宜先把各罪的宣告刑逐一列出，再依刑種分欄套用各該款，避免把不同刑種的運算方式互相套錯。\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拘役與有期徒刑併存、或以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存為素材，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的適用；也常以定應執行刑後的褫奪公權起算日期設題，或以其中一罪經上訴改判後應否重定應執行刑為素材。\n五、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完全在條文，只要逐款套用即可得出答案，實務見解在此並無決定作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08",8,"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依…",{"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10",10,"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07",7,"關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11",11,"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06",6,"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後，決定深夜…",{"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12",1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id":49,"number":50,"stem":72},"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75,178944545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