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1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301-010",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10,"single","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拘提到案後，甲主動供出其販賣毒品之事實，警方始一併偵辦。依實務見解，甲自動供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部分，是否構成刑法第 62 條自首？",{"A":16,"B":17,"C":18,"D":19},"不構成，因為甲一行為犯侵占與販賣三級毒品，屬裁判上一罪，為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無從分割","不構成，因為甲被警方所發覺者屬較重之罪行，甲所坦承者係較輕之罪行","構成，因為想像競合之一部分犯罪雖經偵查機關發覺，其他部分之犯罪係經甲自首，始得悉犯罪之全貌，仍屬未發覺之犯罪","構成，因為法院對甲之誠實表現應予以獎勵而必減其刑","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已被發覺時，其他部分經行為人供出者是否仍屬未發覺之罪而得自首。\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的核心要件是所申告之罪尚未為有偵查權之機關發覺。依實務見解，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偵查機關雖已發覺其中一部分犯罪，其餘部分若係經行為人自行供述始得悉犯罪之全貌，該其餘部分仍屬未發覺之罪。本題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係甲主動供出後始一併偵辦，該部分自首成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想像競合犯在訴訟法上固為單一案件，惟自首之判斷係就各該罪名是否已被發覺分別觀察，本項稱因案件單一即不許自首，不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所定之判準為所自首之罪是否未經發覺，而非以罪名之輕重為斷，本項以甲所坦承者係較輕之罪行否定自首，不正確。\n(C) 依實務見解，想像競合之一部分犯罪雖經偵查機關發覺，其他部分係經行為人自首始得悉犯罪全貌者，該其他部分仍屬未發覺之犯罪，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前段所定之法律效果為得減輕其刑，屬法院裁量事項，本項稱應予獎勵而必減其刑，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未發覺之罪：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於甲供出前未經發覺，具備；要件二，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甲於到案後主動供出，具備；要件三，須進而接受裁判：甲既已到案並經一併偵辦，具備；法律效果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為得減輕其刑。\n【記憶點】一部發覺不等於全部發覺；自首是得減，不是必減。","一、要件拆解。自首的三個要件是：所申告者為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以及進而接受裁判。所謂未發覺，實務向來認為包括犯罪事實未被發覺與犯罪人未被發覺兩種情形，且偵查機關的懷疑必須有相當根據，僅止於單純主觀臆測者尚不足當之。本題的爭點落在第一個要件：甲的侵占罪嫌既已被發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的部分是否也隨之視為已發覺。\n二、想像競合的體例。《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想像競合是實體法上的處斷上一罪，數個罪名各自獨立成立，只是在科刑時從一重處斷。既然數罪名各自獨立，發覺與否自應就各該罪名分別判斷，這正是實務肯定甲得就販賣毒品部分自首的理由。本題所涉之侵占罪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構成要件詳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在犯罪事實上可分，偵查機關對前者的掌握並不當然及於後者。\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規定：「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特別法就自首另設必減或免除其刑者，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這是 (D) 所稱必減其刑唯一可能的來源，但其前提是有特別規定，而非法院對誠實表現的獎勵。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柱句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後之態度本即為量刑因子，與自首的減刑效果分屬不同層次。\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行為人向警方供述時偵查機關已掌握部分證據為素材，測驗發覺的認定時點；也常以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的區別，測驗自首範圍的判斷。\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一部發覺是否及於全部，條文並未直接規定，屬實務見解的評價層次，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即在於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301-009",9,"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301-011",11,"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301-008",8,"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依…",{"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301-012",1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301-007",7,"關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301-013",13,"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id":47,"number":48,"stem":72},"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