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11",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11,"single","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無罪之宣告，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一年之保護管束確定者","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緩刑應撤銷事由與得撤銷事由的要件差異，關鍵在故意或過失、宣告刑的種類與刑度、以及犯罪時點。\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B) 所述者為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且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與該款所定情形相符，屬應撤銷緩刑之事由。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兩款就緩刑前犯他罪之情形，都以因故意犯他罪為要件，本項為過失犯他罪，不正確。\n(B) 本項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相符，屬應撤銷之事由，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者為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本項所受者為拘役之宣告，不合該款，不正確。\n(D) 本項所述者為在緩刑期內受無罪之宣告，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及第 75-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受刑之宣告確定的情形均不相符，不正確。\n【涵攝步驟】以 (B) 為例：要件一，須受緩刑之宣告；要件二，須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要件三，須在緩刑期內受宣告確定；要件四，所受宣告須為逾六月之有期徒刑。四者齊備，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n【記憶點】故意加上逾六月有期徒刑，是應撤銷；六月以下，或緩刑期內過失受有期徒刑，才是得撤銷。","一、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分界。《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應撤銷事由，法院並無裁量餘地；同法第 75-1 條第 1 項所定者則為得撤銷事由，尚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且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法院始得撤銷。兩條的分界線落在宣告刑的輕重與行為人的主觀態樣上：逾六月有期徒刑且出於故意者，屬應撤銷；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係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屬得撤銷。\n二、得撤銷事由必須逐款檢視。《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把第 1 款一併對照，可以看出前三款只涵蓋緩刑前故意、緩刑期內故意、緩刑期內過失三種組合，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並未設款，共同的前提則是受刑之宣告確定或違反所定之負擔。本題 (C) 之所以不合第 3 款，正在於該款所定者為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題示所受者為拘役。\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該項所列各款即為得撤銷事由第 4 款所指之負擔。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撤銷的聲請期間也是常見的命題點，同法第 75-1 條第 2 項則規定該項於得撤銷事由的前三款情形亦適用之。\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受宣告之刑恰為六月為素材，測驗逾六月與六月以下的分界；也常以緩刑期滿後始判決確定的情形，測驗撤銷期間的限制。\n五、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完全落在條文文字上，考生只要逐款比對故意或過失、宣告刑種類與刑度、以及犯罪時點三個變項，即可得出答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10",10,"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12",1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09",9,"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13",13,"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08",8,"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依…",{"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14",14,"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id":45,"number":46,"stem":70},"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id":49,"number":50,"stem":7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75,178944545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