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1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301-012",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限於犯所列舉之罪名，且應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始得為之，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未規定最長期間，猶如不定期刑，違反比例原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民國 95 年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雖趨近於刑罰，並未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對刑後強制治療所作的四項合憲性判斷。\n【正解理由】刑後強制治療的發動條件分成兩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的罪名範圍，與該項各款所定的再犯危險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就此認定尚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既以柱句所定之罪名及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為範圍，尚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B) 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就強制治療期間之規定，認為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且《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考試年度當時之條文已就處分期間定有規定，本項不正確。\n(C)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修正施行前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之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其構成要件詳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本項不正確。\n(D)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之結果趨近於刑罰，與強制治療應與刑罰之執行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尚有未符，相關機關應為必要之檢討改善；本項稱並未悖離，不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所犯之罪須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之罪名或其特別法之罪；第二，須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第三，須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n【記憶點】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在明確性與不溯及既往兩項認為合憲，只在應與刑罰明顯區隔一點要求檢討改善。","一、要件拆解。刑後強制治療的發動條件由兩層組成：罪名層的限制，以及再犯危險層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罪名層即由該柱句逐一列出並及於其特別法之罪；再犯危險層則由同項各款分別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兩款分別對應徒刑執行完畢前與依其他法律接受處遇兩種情形。要件既以列舉方式明定，且再犯危險須經鑑定、評估認定，受規範者對於何種情形可能受強制治療，並非無從預見。\n二、處分期間的規範。《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5 項規定：「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定期鑑定與停止執行的機制，是判斷強制治療是否過度侵害人身自由時的重要考量。\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監護處分與強制治療在期間結構上採相同體例，兩者常被併同命題。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該款把再犯危險與假釋的許可連結起來。\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區別、以及保安處分的溯及適用為素材設題。\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都在覆述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的結論，其決定性依據為該號解釋的意旨，而非條文字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301-011",11,"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301-013",13,"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301-010",10,"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301-014",14,"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301-009",9,"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 15 年…",{"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301-015",15,"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75,178944545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