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13",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以答謝其幫忙插隊開刀之情。乙起貪念，從中取 2 萬元中飽私囊，餘款轉交於甲。甲、乙行為之刑責如何？",{"A":16,"B":17,"C":18,"D":19},"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從屬於正犯甲應負幫助犯刑責","甲、乙均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但欠缺犯意之聯絡，不負共同正犯之刑責","甲、乙均成立背信罪，並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甲、乙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成立侵占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市立醫院醫師是否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以及受託代轉款項而中飽私囊的罪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要素。依實務見解，市立醫院醫師之醫療行為並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事務，故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甲、乙均不成立本罪。至於乙受託代轉 8 萬元卻取 2 萬元據為己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乙該當侵占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既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即無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餘地，乙無從對之成立幫助犯，本項不正確。\n(B) 甲、乙均不成立本罪，其理由在於甲欠缺公務員身分，而非兩人有無犯意聯絡，本項不正確。\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並致生損害於本人為要件；乙係持有他人之物而易持有為所有，本項不正確。\n(D) 甲、乙均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本罪，乙就其持有之 2 萬元易持有為所有，成立侵占罪，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賄罪之主體須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依實務見解，市立醫院醫師之醫療行為不具此一性質；要件二，乙自始非公務員，亦無從成立共犯；要件三，乙受託代轉而持有 8 萬元；要件四，乙將其中 2 萬元據為己有，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n【記憶點】市立醫院醫師的醫療行為不是公共事務；代轉紅包中飽私囊，成立侵占。","一、公務員身分的判準必須回到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該項所定的類型，均以法定職務權限或公共事務為核心。市立醫院醫師雖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其診療與排刀的行為屬醫療專業事項，依實務見解並非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共事務，因而不落入上開任一款。\n二、要件拆解。侵占罪的要件為：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及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行為。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對該 8 萬元係基於委任關係而持有，其中取 2 萬元據為己有，三個要件均具備。\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背信罪以行為人對本人的事務有一定處理權限為前提，與侵占罪以持有關係為核心並不相同，這是 (C) 錯誤的關鍵。《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倘若甲確具公務員身分，乙即可能依該項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本題因甲欠缺身分，該項自無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與同法第 121 條並列，可看出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兩種受賄型態的區別。\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人員、受託辦理採購之民間機構人員為素材，測驗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的區分；也常以醫師收受紅包的時點與名目，測驗受賄罪與侵占罪的分野。\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市立醫院醫師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條文本身未直接回答，屬實務見解的評價層次，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即在於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12",1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14",14,"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11",11,"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15",15,"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10",10,"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16",16,"關於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或對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id":50,"number":51,"stem":73},"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75,178944545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