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1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14",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14,"single","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之金錢，但甲未予舉報，仍由乙繼續保有該筆金錢，嗣後甲向乙告知，如不欲受舉報即需支付新臺幣 3 萬元封口費，始能繼續保有該筆金錢。乙拒絕之。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非刑法上公務員，故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甲僅告知乙，縱乙拒絕甲，甲仍成立公務員要求賄賂罪","甲未獲得積極之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甲未主動舉發乙之違法行為，故甲成立包庇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在監獄服勤的替代役男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以及要求賄賂罪於單方要求時即已成立。\n【正解理由】甲依法令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就受刑人違禁物品之查察與舉報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公務員。甲以不予舉報為條件向乙索取 3 萬元封口費，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要求賄賂於公務員單方提出要求時即已完成。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依法令在監獄執行崗哨及巡邏勤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公務員，本項稱甲非刑法上公務員，不正確。\n(B)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要求賄賂於公務員單方提出要求時即已成立，乙拒絕與否不影響其成立，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為態樣為要求、期約或收受，甲既已提出要求，縱未取得財物仍已成立本罪，本項不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0 條所定之公務員包庇罪，係就特定一章之罪而設，且依通說須有積極庇護之行為；甲單純未予舉報，並不該當，本項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公務員：甲依法令在監獄服勤並具法定職務權限；要件二，須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甲以不予舉報為交換；要件三，須有要求賄賂之行為：甲向乙索取 3 萬元封口費；要件四，要求於單方提出時即已完成。\n【記憶點】要求賄賂是單方行為，對方拒絕照樣成立；替代役男在監獄服勤也可能是刑法上公務員。","一、要件拆解。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人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所要求者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以及有要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三種行為態樣中，要求是最前階的一種，僅需公務員單方向他人表示索取的意思即為已足；期約須雙方意思合致；收受則須實際取得。立法者把三者並列於同一項並配置相同法定刑，正是為了讓本罪的處罰不因對方是否配合而有落差。\n二、公務員身分的認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本題甲並非受委託，而是依法令服勤於監獄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歸入第 1 款。戒護、巡邏與違禁物品查察屬監獄行政的核心事務，與單純的勞務提供並不相同。\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罰不違背職務之受賄；本題甲允諾不予舉報，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270 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所處理者為公務員包庇他人犯罪，與本題甲自為索賄的情形並不相同。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以使人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為要件，與受賄罪以職務對價為核心並不相同。\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行為人僅開口索賄而未得手為素材，測驗要求與期約的既遂時點；也常以替代役男、實習人員、臨時人員為素材，測驗公務員概念的射程。\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要求賄賂是否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以及替代役男的身分認定，均屬實務見解的評價層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13",13,"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15",15,"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12",1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16",16,"關於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或對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11",11,"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17",17,"有關刑法第 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3 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id":46,"number":47,"stem":71},"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id":50,"number":51,"stem":73},"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75,178944545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