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15",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15,"single","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嗣後乙為取得丙的供詞而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並要丙老實交代案情。有關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故不成立本罪","甲尚未取得拘票即拘提之行為，已達濫權程度，故成立本罪","甲雖濫用職權，但因僅係對丙拘提而非逮捕，故不成立本罪","乙以詐術取得供詞之行為，屬本罪規定之不正訊問方式，故成立本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濫權追訴處罰罪的行為主體適格，以及該罪各款所定之行為態樣。\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柱句就本罪之行為主體，明定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依實務見解，司法警察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職務，不具本罪之主體適格；甲為司法警察，縱其提早執行拘提，仍不成立本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見解，司法警察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職務，不具《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所定之主體適格，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B) 甲尚未取得拘票即執行拘提，於刑事訴訟法上固有瑕疵，惟其欠缺本罪之主體適格，仍不成立本罪，本項不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甲不成立本罪的理由在於其不具主體適格，而非在於其所為者係拘提而非逮捕，本項不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乙係以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之詐術取供，與該款所定之強暴脅迫並不相符，本項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甲為司法警察，依實務見解不具此一身分，要件不具備；要件二，須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之行為：第一個要件既已不具備，即無庸再論。至於檢察官乙雖具主體適格，惟其所為者係詐術而非強暴脅迫，亦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n【記憶點】本罪先看主體適格，再看行為態樣；司法警察不是本罪的行為主體，詐術取供也不是該罪所定的強暴脅迫。","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採柱句加各款的結構：柱句界定行為主體，各款界定行為態樣，兩者缺一不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三款分別對應濫用強制處分、違法取供與不當追訴或不追訴三種類型，共同的前提都是行為人握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權限。司法警察在偵查程序中受檢察官指揮，其執行拘提係協助偵查的作為，並非追訴權本身，這是實務否定其主體適格的理由。\n二、加重結果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就本罪設有加重結果犯，適用時仍以第 1 項的主體與行為要件先行具備為前提。\n三、甲的違法拘提應回到程序法評價。《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甲尚未取得拘票即對丙執行拘提，違反的是該項所定的程序要求。《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就逕行拘提的例外情形，一併規定執行後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兩項並列可知，甲的行為所涉者是強制處分合法性的問題，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主體適格分屬兩個層次，這正是 (B) 之所以不正確的理由。\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檢察官不起訴、法官違法羈押為素材，測驗各款行為態樣的涵攝；也常以司法警察違法搜索、違法逮捕為素材，測驗主體適格與其他罪名的競合。\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司法警察是否具本罪主體適格，條文文字僅寫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其具體範圍係由實務見解填補，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即在於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14",14,"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16",16,"關於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或對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13",13,"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17",17,"有關刑法第 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3 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12",1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18",18,"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