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17",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17,"single","有關刑法第 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3 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依實務見解，本條聚眾犯意的形成，一定要於聚集時即對於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方能構成本罪；若聚集後始有本條犯意，則不成立本罪","該條所指之「聚集」，不論是自動聚集或被動聚集，均包括在內，而不限於自動聚集的情形","雖然條文沒有明文，但依實務見解，聚眾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主觀上應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能成立本罪","依實務見解，本條是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倘因而侵害其他法益而成立他罪（如傷害罪），應視情節不同，分依競合關係或數罪關係予以處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犯意形成時點、聚集的態樣，以及該罪的危險犯性質。\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之文字係就聚集三人以上並施強暴脅迫之客觀情狀而為規定。依實務見解，本罪之犯意不以聚集之初即已形成為必要，縱行為人於聚集之後始生施強暴脅迫之犯意，仍得成立本罪。(A) 稱一定要於聚集時即對於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否則不成立本罪，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見解，本罪不以聚集之初即具備施強暴脅迫之認識為必要，聚集後始生犯意者亦得成立，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B) 依實務見解，該條所稱之聚集包括自動聚集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不以自動聚集者為限，本項敘述正確。\n(C) 依實務見解，聚眾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主觀上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能成立本罪，本項敘述正確。\n(D) 依實務見解，本罪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因而侵害其他法益另成立他罪者，視情節依競合關係或數罪關係予以處罰，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本罪的檢驗順序為：第一，場所須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二，須聚集三人以上；第三，須有施強暴脅迫之行為；第四，主觀上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犯意形成的時點屬第四個要件的認定問題，依實務見解並不以聚集當時為限，(A) 在此附加了條文所未設的時點限制。\n【記憶點】聚集之後才起意，照樣成立妨害秩序罪；本罪是抽象危險犯，不必真的發生實害。","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把行為人分為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兩類，法定刑各異。客觀上必須有場所、人數與強暴脅迫三個要素；主觀上則須有妨害秩序的故意。條文文字並未就犯意形成的時點設有限制，因此聚集之初雖無施強暴脅迫的認識，其後在現場形成犯意並參與者，仍可能落入本罪的射程。這正是 (A) 之所以錯誤的理由。\n二、加重事由的體例。《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該款把致生具體危險列為加重事由，與第 1 項不以實害或具體危險為必要的抽象危險犯性質恰成對照；同項第 1 款所定之攜帶兇器則屬行為態樣的加重，不以致生具體危險為必要。\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停在意圖階段並以解散命令為要件；同法第 150 條第 1 項則已進入實際施強暴脅迫的階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152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保護的是集會的進行，而非一般的公共秩序。\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聚眾鬥毆致人傷亡為素材，測驗妨害秩序罪與傷害罪、殺人罪的競合；也常以在場助勢者的認定，測驗其與共同正犯的界線。\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犯意形成時點、聚集態樣、主觀故意的要求與競合關係，四者都不是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出，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準都落在實務見解這一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16",16,"關於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或對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18",18,"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15",15,"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19",19,"甲參加婚宴，席間喝了一瓶高粱，散會後腳步踉蹌，卻堅持自行駕車返家。甲於倒車時撞倒一拾…",{"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14",14,"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20",20,"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