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20",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0,"single","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偽造統一發票應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私文書，係指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偽造大學畢業證書所成立之罪，其法定刑較偽造一般文書之罪為重","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區別、特種文書的範圍，以及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的吸收關係。\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依實務見解，行為人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者，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C) 之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統一發票係交易憑證，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所定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亦非該條所定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本項不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偽造私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有形偽造；文書內容不實者則屬無形偽造，本項將偽造私文書解為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不正確。\n(C) 依實務見解，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者，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所定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210 條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學畢業證書屬關於能力之證書，其偽造依前者處斷，本項稱其法定刑較重，不正確。\n【涵攝步驟】以 (C) 為例：要件一，須有偽造文書之行為；要件二，須進而行使該偽造之文書；要件三，兩行為出於同一犯意而具低度與高度行為之關係。三者具備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n【記憶點】偽造之後又行使，實務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統一發票不是特種文書，大學畢業證書才是。","一、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分界。有形偽造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破壞的是文書的名義真正；無形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人就內容為不實記載，破壞的是文書的內容真正。我國刑法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無形偽造則須有特別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即為無形偽造的典型規定，與同法第 210 條所處理的有形偽造分屬兩種類型，(B) 正是把兩者對調。\n二、特種文書的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條所列文書的共同特徵是用以證明個人身分、資格或經歷，其證明的事項相對有限，立法者因而配置較低的法定刑。大學畢業證書屬證明學力之文件，落入關於能力之證書一類；而統一發票係交易憑證，與該條所列各類文書的性質不同，(A) 與 (D) 的干擾點都設在這裡。\n三、行使行為的定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把行使的處罰接回被行使文書所屬各條，因此行使偽造私文書者依同法第 210 條之規定處斷，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者依同法第 212 條之規定處斷。實務向來認為偽造與行使若出於同一犯意，偽造為低度行為而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僅就行使部分論罪，這是本題 (C) 的依據。\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偽造署押與偽造文書的關係、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分界、以及影本是否為文書為素材設題；也常以行為人先偽造再行使、或僅偽造而未行使的情形，測驗吸收關係的適用範圍。\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定義、以及偽造與行使的吸收關係，係由實務長期形成，本題 (B)、(C) 兩項的分辨點即在於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19",19,"甲參加婚宴，席間喝了一瓶高粱，散會後腳步踉蹌，卻堅持自行駕車返家。甲於倒車時撞倒一拾…",{"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21",21,"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18",18,"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22",22,"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17",17,"有關刑法第 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3 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23",23,"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id":46,"number":47,"stem":71},"甲參加婚宴，席間喝了一瓶高粱，散會後腳步踉蹌，卻堅持自行駕車返家。甲於倒…",{"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