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21",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1,"single","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為人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先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則其偽造之行為被行使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應被偽造貨幣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貨幣罪","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有價證券之行為應被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行為人偽造私文書並持之誣告他人犯罪，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應被誣告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誣告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之吸收關係，以及誣告罪能否吸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保護者為國家審判權之正確行使，與偽造私文書罪所保護之文書公共信用分屬不同法益。依實務見解，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誣告者，其偽造與行使之行為並不因誣告而被全部吸收，(D) 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行為人自始本於行使之意而偽造者，依實務見解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本項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就偽造貨幣所定之主觀要件已寫明意圖供行使之用，事後之行使依實務見解為偽造行為所吸收，本項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就偽造有價證券所定之主觀要件同樣寫明意圖供行使之用，其行使行為依實務見解亦為偽造行為所吸收，本項正確。\n(D) 兩者所侵害之法益不同，行為態樣亦可分，依實務見解不生僅論誣告罪之吸收結果，本項錯誤而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本題無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A) 之偽造與行使指向同一份私文書、同一個法益，評價方向一致而得成立吸收；(B) 與 (C) 所依據之條文都把行使之意圖列為偽造罪的主觀要件，行使遂被評價在偽造之內；(D) 之誣告所侵害者為國家審判權，與文書之公共信用不在同一軌道上，吸收之前提並不存在。\n【記憶點】偽造與行使能不能吸收，先問這兩個行為打到的是不是同一個法益。","吸收關係並非刑法條文上的名詞，而是實務在處理罪數時所發展出來的評價方法：數個行為在不法內涵上具有高低度或當然包含的關係時，只論其中一罪。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拿四組常考的組合來測試這個方法的界線。\n就要件拆解而言，偽造貨幣與偽造有價證券這兩組，條文本身就寫進了答案。《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立法者既已把供行使之用列為偽造行為的主觀不法要件，行為人事後真的拿去行使，在不法內涵上並未超出偽造罪原已預定的評價範圍，實務因而認為行使被偽造所吸收。《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的寫法與此完全平行，結論也相同。至於單純之行使他人所偽造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則獨立處罰，與本題自行偽造而後行使的情形要分開看。\n私文書那一組的方向剛好相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並未把行使之意圖寫進要件，偽造與行使是兩個可以分開評價的階段，實務因而採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的結論，最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樣是偽造與行使，貨幣與有價證券往前吸收到偽造，私文書往後吸收到行使，差別就在條文有沒有把行使之意圖寫進偽造罪的主觀要件裡。\n第四組則是跨章的問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該項確實把偽造證據的情形納進誣告罪章處罰，但它處理的是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目的下對證據所為之操作，與偽造私文書罪所守護的文書公共信用仍分屬兩個方向。實務見解並不承認誣告行為可以把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一併吸收而僅論一罪。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前三個選項都成立吸收，考生容易順勢把第四個也讀成吸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吸收關係與想像競合並列，改問兩者如何區別。答題時把握一句話：吸收的前提是法益同一或不法內涵已被包含，不是行為在時間上相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20",20,"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22",22,"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19",19,"甲參加婚宴，席間喝了一瓶高粱，散會後腳步踉蹌，卻堅持自行駕車返家。甲於倒車時撞倒一拾…",{"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23",23,"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18",18,"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24",24,"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75,178944545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