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22",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2,"single","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器，乙因有異狀而醒來，甲見狀擔心乙聲張此事，遂另以其係神明轉世，告知乙若不與其發生性行為，將遭天譴。乙聞言大驚，心裡便害怕起來，遂同意與甲發生性行為。甲於性行為過程中，在乙不知情之下，手持智慧型手機開啟拍攝功能拍攝與乙間之性交過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在乙熟睡階段觸摸乙身體及生殖器之行為，構成乘機猥褻罪","甲以遭天譴之事告以乙而使乙同意與其性交，雖然是怪力亂神之事，但乙之同意仍為有效","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甲若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則毋庸另論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乘機猥褻罪之情狀要件、以恐嚇取得之同意是否有效，以及加重強制性交之加重事由。\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以將遭天譴之說使乙心生畏懼而同意性交，係以恐嚇壓制乙之性自主決定，該同意乃在意思受壓制下所為而不能認為有效，(B) 謂該同意仍為有效，與該項所定要件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乘機猥褻罪，行為人須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而為猥褻；乙熟睡而不知抗拒，甲乘此觸摸乙之身體，該當本罪，本項正確。\n(B) 恐嚇之內容縱屬怪力亂神，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壓制其意思決定，即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此時之同意不生阻卻構成要件之效力，本項錯誤而為本題答案。\n(C) 甲潛入乙家中而犯強制性交罪，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加重事由，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本項正確。\n(D) 甲於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錄影，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加重事由，既已被評價在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內，依實務見解不另論竊錄罪，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乙熟睡時不知抗拒而甲為猥褻，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要件二，甲改以天譴之說使乙畏懼而為性交，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要件三，甲係侵入住宅而為並對被害人錄影，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與第 9 款。\n【記憶點】被害人的同意有沒有效，看的是意思決定有沒有被壓制，不是看壓制的手段聽起來合不合常理。","本題把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三個層次擺在同一個案例裡：乘機型、強制型，以及強制型的加重事由，考的是同一段事實在不同階段落入哪一個條文。\n就要件拆解而言，乘機與強制的分界在於被害人抗拒能力喪失的原因。《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處理的是被害人原本就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行為人只是加以利用；熟睡即屬條文所稱其他相類之情形。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抗拒能力是被行為人自己以不法手段壓制下去的。本題甲先後做了兩件事：熟睡階段是利用，清醒之後改以恐嚇壓制，兩段各自落入不同條文。\n至於同意的效力，重點在同意必須出於自由意思。行為人以加害之事恐嚇被害人，被害人因畏懼而勉強表示同意時，該同意只是恐嚇所生效果的一部分，並沒有把違反意願的性質洗掉。本題特別把恐嚇的內容設計成怪力亂神，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以內容是否理性作為判斷標準；判斷的重心在被害人是否因而心生畏懼、意思決定是否因而受壓制，而不在該說法客觀上是否可信。\n加重事由這一段則是純粹的條文比對工作。《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是柱句加各款的結構，柱句先限定行為人須犯前條之罪，也就是須先成立強制性交罪，再由各款列出加重情形。本題一次踩中兩款：甲潛入乙家中，該當侵入住宅該款；甲於性交過程中持手機錄影，該當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該款。對被害人錄攝影像之不法評價既已被吸納進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中，即不再另行論以妨害秘密罪章之竊錄罪。\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依年齡分層的規定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利用權勢性交的規定拿來與強制型並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21",21,"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23",23,"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20",20,"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24",24,"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19",19,"甲參加婚宴，席間喝了一瓶高粱，散會後腳步踉蹌，卻堅持自行駕車返家。甲於倒車時撞倒一拾…",{"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25",25,"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75,1789445452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