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23",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3,"single","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女不顧父親反對而偷偷離開家庭與甲同居。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成立刑法第 240 條之和誘罪","成立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成立刑法第 298 條之略誘婦女罪","無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和誘罪、略誘罪以未成年人為被害人之要件，以及略誘婦女罪之主觀意圖。\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被害人係未成年人為要件，而乙女已滿 18 歲，依《民法》關於成年年齡之規定已非未成年人；甲復僅以溫情攻勢說服乙女自行離家，未使用強暴、脅迫或詐術，亦無使之結婚之意圖，各罪要件均有欠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和誘罪之被害人須為未成年人；乙女已滿 18 歲而為成年人，不合該要件，不成立和誘罪。\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略誘罪之被害人同須為未成年人；乙女已成年而不合該要件，且依實務見解略誘須以違反被誘人意思之方法為之，甲僅以說服為之，手段要件亦不具備。\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略誘婦女罪，行為人須有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之意圖並以略誘為之；甲之目的在與乙女在外同居，手段亦為和誘，兩個要件均不具備。\n(D) 前三項各罪之被害人、手段與主觀意圖要件均有欠缺，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被害人身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與第 241 條第 1 項都以未成年人為對象，乙女 18 歲已不在其中；要件二為行為手段，甲以溫情攻勢說服乙女自願離家，連略誘之手段要件都不具備；要件三為主觀意圖，《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所要求之結婚意圖在本題並不存在。\n【記憶點】和誘、略誘兩罪先看被害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成年年齡一改，這一整組題目的答案就跟著改。","本題表面上在問誘拐罪章，實際上測驗的是成年年齡下修之後的連鎖效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與第 241 條第 1 項都把被害人寫成未成年人，條文本身沒有給出年齡數字，而是把定義交給《民法》；《民法》上成年年齡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 18 歲後，18 歲之人即不再是這兩條所稱之未成年人。命題者把乙女的年齡精準設在 18 歲，就是要考這個交界。\n就要件拆解而言，誘拐罪章可以分成三層來記。第一層是行為手段：和誘是得被誘人同意而使其脫離家庭，略誘則是違反被誘人意思，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使其脫離；本題甲以溫情攻勢說服，乙女自願偷偷離家，屬前者的行為型態。第二層是被害人身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處罰和誘未成年人，同條第 2 項規定：「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把有配偶之人並列進來；乙女已成年且題目未設有配偶之情節，兩種身分都不該當。第三層是主觀意圖的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3 項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也沒有這類意圖。\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最值得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該項是一項擬制規定，把對未滿 16 歲之人的和誘直接提升為略誘處理；本題乙女 18 歲，這條擬制也用不上。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的略誘婦女罪，它不以被害人未成年為要件，而是以行為人的意圖劃界：同條第 1 項要求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之意圖，同條第 2 項則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題甲只想同居，兩種意圖都不存在，且甲的手段是和誘而非略誘，兩個方向都走不通。\n同一考法的變形，是把乙女的年齡改成 17 歲或 15 歲，答案就會分別落到和誘罪與以略誘論的擬制規定上；也可能把甲的動機改成營利或使之為性交，答案就會跳到意圖加重的那一項。作答時建議先在草稿上把年齡、手段、意圖三欄填好，再逐條比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22",22,"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24",24,"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21",21,"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25",25,"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20",20,"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26",26,"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 與 6 歲…",[],{"id":46,"number":47,"stem":71},"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id":50,"number":51,"stem":73},"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75,178944545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