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24",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中應有值錢財物，乃挖墳盜寶，且小心翼翼不傷及棺木內的屍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挖掘墳墓，盜取屍體，無論是否損壞屍體，都成立刑法第 249 條之罪","甲盜取墓內財物，未損壞屍體，是竊盜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49 條之罪","因墳墓已經無人清理，故甲挖墳不會成立刑法第 248 條之罪","若挖墳發現，墳墓內有二具棺木，是夫妻合葬之墳，甲挖墳成立兩個刑法第 248 條之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發掘墳墓罪與發掘墳墓結合罪之行為態樣，以及屍體與殮物之區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把損壞、遺棄、污辱與盜取屍體四種行為態樣並列，盜取屍體本身即為其中一種獨立態樣，並不以同時損壞屍體為必要；發掘墳墓而盜取屍體者，不論屍體有無損壞均成立該項之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如前所述，《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所列四種行為態樣係並列關係，盜取屍體本身即足以構成，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2 項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墓內隨葬之財物屬該項所稱殮物，甲發掘墳墓而盜取之，仍應依該項論處，並非單純之竊盜，本項錯誤。\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8 條第 1 項之發掘墳墓罪，其要件僅為發掘墳墓，並未把墳墓是否有人清理列入；荒煙漫草而多年無人掃墓之墳仍是墳墓，本項錯誤。\n(D) 甲僅實施一個發掘行為，所發掘者亦僅一座墳墓，縱墓內有二具棺木，依實務見解仍只成立一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8 條第 1 項之罪，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須為墳墓，本題之荒塚仍屬墳墓；要件二，行為須為發掘，甲挖墳即是；要件三，行為若進而及於屍體或殮物，即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論處，甲盜取隨葬財物正該當同條第 2 項所稱盜取殮物；要件四，罪數依發掘行為之個數評價。\n【記憶點】屍體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遺骨與殮物走同條第 2 項，分界在挖出來之後拿走的是什麼。","本罪章保護的是社會一般人對死者及墳墓的敬虔感情，屬於妨害風化與妨害家庭之外另一組以社會法益為核心的犯罪，理解這一點就比較容易記住條文為什麼這樣分層。\n就要件拆解而言，這三條是一組由輕到重的階梯。最基礎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8 條第 1 項規定：「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有發掘墳墓的行為即成立，不問墳墓是否仍有人祭掃、不問墓中是否尚有財物。其次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處理的是對屍體本身的侵害，不以發掘墳墓為前提。當這兩者結合在一起時，即進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的加重結合型態：同條第 1 項處理發掘墳墓後對屍體所為之侵害，同條第 2 項則處理發掘墳墓後對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遺灰所為之侵害，兩項的法定刑也有明顯落差。\n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在 (B)。考生直覺上會認為墓中陪葬的金銀財物是有主物，拿走就是竊盜；但立法者已經用殮物這個用語把隨葬之物納入本罪章的保護範圍，其不法評價的重點不在財產權的移轉，而在為了取得該物而破壞墳墓、擾動死者安寧。因此發掘墳墓而盜取殮物者，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2 項論處。\n另一個容易失分的是 (D) 的罪數問題。罪數的計算單位是發掘行為與所發掘的墳墓，而不是墓中棺木或屍體的數量；夫妻合葬仍是一座墳墓，一次挖掘就是一個行為。若把棺木數量當成罪數單位，同一個邏輯推下去，一座納骨牆會變成上百罪，顯然不是立法本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4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拿來對照，測驗考生是否注意到這一組罪都處罰未遂；也常改問行為人只挖開墳墓而未及取物即被發現時如何論處。作答時先問有沒有發掘，再問發掘之後碰到的是屍體還是殮物，條文就會自己對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23",23,"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25",25,"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22",22,"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26",26,"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 與 6 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21",21,"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27",27,"關於刑法上遺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