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25",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所謂詐賭係以賭博行為作為詐欺之手段，因此該行為應成立賭博罪與詐欺罪","賭博罪係屬對向犯，對賭之人就以偶然事實決定勝負具犯意聯絡，屬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赴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之私人住宅賭博者，應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公然賭博罪","賭博行為進行中，置於賭檯上之現金，必須為賭博罪之犯罪行為人所有，始為沒收之對象","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然賭博罪之場所要件、賭博罪之共犯結構，以及賭檯財物之沒收範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私人住宅原屬私密空間，但若已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即失其私密性而成為該項所稱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其中賭博財物者仍成立公然賭博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見解，詐賭之勝負並非取決於偶然事實，賭博罪所預設之射倖性並不存在，行為人係以賭博為外觀行詐術取財，應論以詐欺取財罪而不另成立賭博罪，本項錯誤。\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對賭之人各自實行自己的賭博行為而立場相對，依實務見解屬對向犯，並非該條所稱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共同正犯，本項錯誤。\n(C) 如前所述，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之私人住宅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所稱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赴該處賭博者成立公然賭博罪，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n(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該項既已如此規定，即不以賭檯上之現金屬犯罪行為人所有為沒收條件，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須為賭博財物，以現金對賭即是；要件二，場所須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本題之私人住宅因對不特定人開放而該當；要件三，須不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3 項所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之除外情形。三要件齊備。\n【記憶點】私人住宅會不會變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看的是進出的人有沒有被特定。","賭博罪章保護的是社會善良風俗與國民勤勉的經濟秩序，而不是個別參賭者的財產，這個法益定位決定了本題三個錯誤選項各自錯在哪裡。\n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的核心要件有二：一是行為須為賭博財物，二是場所須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判斷重點在該空間事實上是否對不特定人開放，而不在其所有權歸屬或建築用途登記；私人住宅若掛牌收客、任何人繳費即可入內對賭，性質上已與職業賭場無異，自然落入條文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該項把網路賭博納入，使場所要件在虛擬空間中也有對應。\n詐賭之所以不成立賭博罪，關鍵在射倖性。賭博的本質是以偶然事實決定財物得喪，雙方在下注時都承擔輸的風險；一方以作弊方式把結果固定下來，另一方的財產損失就不是承擔風險的結果，而是被施用詐術所致，此時整個行為的不法重心已經移到詐欺那一側。同樣的道理也說明了 (B) 為什麼錯：對賭雙方雖然都是賭博行為的實行者，但兩人的行為方向相對而非協力，屬於學理上的對向犯，各自依其行為論罪即可，無須援用共同正犯的規定把兩人的行為互相歸屬。\n沒收那一項與場所那一項一樣，都可以直接從條文得出答案。《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採取的是義務沒收且不限於屬犯罪行為人所有的立法方式，這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原則的一般沒收規定並不相同，正是該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把兩條擺在一起讀，就能看出賭檯財物的沒收採取了更徹底的態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拿來與參賭者的責任對照，測驗考生能否分辨開設賭場與赴場參賭在條文上是兩個不同的罪。\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24",24,"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26",26,"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 與 6 歲…",{"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23",23,"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27",27,"關於刑法上遺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22",22,"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28",28,"關於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id":50,"number":51,"stem":73},"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75,1789445452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