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26",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6,"single","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 與 6 歲之女兒 B 正在吃飯，一怒之下將飯菜全掃落在地上，大罵兩人竟然還有心情吃飯，並說要禁止 A、B 兩人吃晚餐。A 見狀便要甲節制一點，不要找女兒的麻煩，有事全衝著自己來，甲一聽便說是你自找的喔，便用力打了 A 一個耳光，導致 A 口鼻流血。A 之母 C 正巧在旁，也上前攔阻甲，甲則將 C 用力推倒在地，C 則幸未受傷，但卻不巧將 B 也撞倒在地，導致 B 頭部挫傷。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將飯菜掃落在地，並禁止 B 吃晚餐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6 條之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之行為","甲在 A 表示有事衝著自己來之後打 A 耳光之行為，屬於已得 A 之承諾所為之傷害行為，應構成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之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罪","甲將 C 推倒在地，C 雖未受傷，但其推 C 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 281 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推倒 C 卻將 B 也撞倒在地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凌虐之定義、承諾傷害罪之結果要件、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對象與過失傷害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甲推倒 C 時對 6 歲女童 B 並無傷害故意，然在 B 與 C 同處一室之情形下大力推人，應注意並能注意可能波及在旁之人而不注意，致 B 被撞倒而頭部挫傷，成立過失傷害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7 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甲盛怒掃落飯菜並揚言禁止晚餐，屬突發之情緒發洩，尚未達該項所稱凌辱虐待之程度，本項錯誤。\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之受囑託或得承諾傷害罪，其所定之結果為致死與致重傷；A 僅口鼻流血而未生該二結果，且 A 所稱有事全衝著自己來乃勸阻之詞，並非對傷害之承諾，本項錯誤。\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之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行為對象為直系血親尊親屬；C 為甲之配偶 A 之母，對甲而言係姻親而不在其中，本項錯誤。\n(D) 如前所述，B 之傷害結果係出於甲之過失，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傷害結果，B 頭部挫傷即是；要件二，須有因果關係，甲推倒 C、C 撞倒 B、B 因而受傷，因果歷程未中斷；要件三，須有過失，甲在幼童就在身旁之情形下大力推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三要件齊備。\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寫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那一邊的長輩在文義上落在姻親那一格。","本題把一段連續的家庭衝突切成四個片段，每一段各自對應一個條文，考的是條文文義的精確度而不是理論深度。\n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段考的是凌虐的定義。凌虐在民國 108 年修法後已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7 項給出立法定義，要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文義上帶有持續性與反覆性的意味；一次把飯菜掃落地上、一次揚言不准吃晚餐，在程度上與條文所描述的凌辱虐待仍有距離。這一段的陷阱在於 B 只有 6 歲，容易讓人直接跳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286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該項的核心要件仍是凌虐或足以妨害身心健全發育之他法，年齡只是限定被害人範圍，不能取代行為態樣的判斷。\n第二段考的是承諾傷害罪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是被害人自己要求或同意受傷害的情形，而該項在結果上只處理致死與致重傷兩種；被害人僅受普通傷害時，該項並未設有處罰。本題還有一個更前面的問題：A 說有事全衝著自己來，是要甲別為難女兒的勸阻之詞，與同意自己身體受侵害是兩回事，承諾這個要件本身就不成立。\n第三段考的是身分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的加重理由在於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倫常義務，條文用語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甲與 C 之間是因婚姻而生的姻親關係，不在文義之內。與此相對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0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兩條使用的是同一組身分用語，可以一起記。\n第四段則回到最基本的故意與過失區分。甲用力推 C 是針對 C 所為之強暴行為，對於 B 會被 C 撞倒一事既未預見、亦非其所希望，傷害故意並不存在，只能循過失傷害的路線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放進來測驗，或把 B 的傷勢改成重傷、死亡而改問加重結果，作答時把行為人對每一個被害人各自的主觀心態分開判斷，就不會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25",25,"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27",27,"關於刑法上遺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24",24,"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28",28,"關於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23",23,"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29",29,"有關刑法中妨害秘密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