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28",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8,"single","關於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至多只能構成強制罪","保母將其照顧之 6 歲兒童鎖在房間內，不構成私行拘禁罪","要成立私行拘禁罪，必須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時，另行基於傷害之犯意對被害人實施輕傷行為時，直接論以私行拘禁罪即可","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私行拘禁罪之行為態樣、保護對象與罪數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該項所稱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須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在一定時間內持續處於被支配之狀態；對被害人僅為瞬間之拘束者，尚未形成該項所稱之剝奪狀態，至多論以強制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如前所述，瞬間之拘束未達《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稱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程度，依實務見解至多構成強制罪，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並未依年齡設限，6 歲兒童同樣享有受保護之行動自由；保母將受其照顧之兒童反鎖房內而逾越必要照顧範圍者，仍可能成立本罪，本項錯誤。\n(C) 至使不能抗拒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為強盜罪所設之程度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並無相同要求，本項錯誤。\n(D) 行為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後另行起意實施傷害者，係基於另一犯意所為之另一行為，依實務見解不得逕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一罪論處，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本題無單一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為行為態樣，(B) 的反鎖房間與 (A) 的瞬間拘束都落在方法這一格；要件二為結果，須達剝奪行動自由之程度，(A) 因時間過短而落空，(B) 則因持續反鎖而該當；要件三為保護對象，條文寫的是人，(B) 所稱之 6 歲兒童在文義內；要件四為罪數，(D) 另行起意之傷害已逸出本罪之評價範圍。\n【記憶點】私行拘禁看的是行動自由被壓住了多久，時間過短就退回強制罪那一格。","妨害自由罪章以行動自由為保護法益，《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是其中的基本規定，條文用私行拘禁與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並列，前者是典型態樣，後者是概括補充，兩者都指向同一個結果，也就是被害人在一定時間內無法依自己的意思決定身體所在。\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自測試一個要件。時間要素是最常被忽略的一個：條文只寫剝奪而未給出時間門檻，實務因而以行動自由是否被持續支配為判準；短暫地拉住手臂、擋住去路，通常只評價為對意思自由的強制，而不是對行動自由的剝奪。這個界線也說明了 (A) 為什麼是正解：它並沒有說瞬間拘束不罰，而是說至多只能構成強制罪，用語相當精準。\n保護對象這一格則牽涉到一個常見的誤解，也就是認為沒有行動能力或不知自己被拘束的人沒有行動自由可言。條文用的字是人，並未依年齡、意識狀態設限；6 歲兒童具有依自己意思活動的能力，保母的照顧權限也不是無限制的授權，一旦反鎖的時間與方式逾越合理照顧範圍，行為的違法性即無從阻卻。\n程度要件那一格是本題設計得最漂亮的干擾項。至使不能抗拒是強盜罪所特有的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要求行為人的強制手段必須壓制到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程度，才能與搶奪、竊盜區隔開來；私行拘禁罪並沒有這一層要求，被害人縱使仍有反抗的餘地，只要事實上已被關住，結果要件即已具備。把兩條的文字並排讀一次，就能看出立法者在該要求時是明寫出來的。\n最後是罪數。剝奪行動自由具有繼續犯的性質，在拘禁狀態存續中所實施、且原本即為維持該狀態所必要的強暴行為，固可被本罪吸收；但行為人另行起意而實施的傷害，其不法內涵並未包含在剝奪行動自由的評價之內。與此相關的還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1 條第 1 項所定之加重型態，把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等情形另行加重，也是近年常考的方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27",27,"關於刑法上遺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29",29,"有關刑法中妨害秘密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26",26,"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 與 6 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30",30,"公司主管將裝有 1 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員工甲，並要求甲在當天下班回家或隔天上班途經…",{"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25",25,"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31",31,"甲因沉迷賭博，賭輸鉅款而負債累累，竟起意行搶。某日，甲於路旁發現獨自夜歸的女子 A，…",[],{"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