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29",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29,"single","有關刑法中妨害秘密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未經許可，在 A 的車輛上裝設 GPS 追蹤器，因車輛移動及其位置之信息，等同車輛使用人之行動信息，故行為人仍可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妨害秘密罪","甲因懷疑其妻 A 外遇，乃在 A 的行動電話中植入程式，以窺視、竊聽 A 的行蹤與通話對象，縱使夫妻間互負忠貞義務，甲仍可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妨害秘密罪","甲知悉偶像歌手 A 即將與友人 B 至某 KTV 的 101 室包廂內唱歌，遂在該包廂內裝置竊聽器，以竊錄 A、B 唱歌及對話之內容，並確實竊得該等內容，因 KTV 為公開場合，故甲至多僅有民事責任而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甲報社總編輯取得 A 遭他人在密室內性侵害過程中被拍攝之照片一張，隨即將該照片刊登於報紙上，甲仍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章之罪，而不能以新聞自由為名，主張阻卻違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秘密罪中非公開活動之判斷，以及竊錄內容之散布與新聞自由之界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KTV 包廂係供特定客人使用而與外界隔絕之空間，客人在其中唱歌、談話仍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屬該款所稱非公開之活動與談話，甲裝設竊聽器竊錄即該當本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見解，車輛之移動軌跡足以還原使用人之行蹤，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所稱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未經許可裝設 GPS 追蹤器竊錄者成立本罪，本項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所稱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依實務見解，夫妻互負忠貞義務不等於取得監看配偶通訊之正當理由，本項正確。\n(C) 如前所述，包廂內之對話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所稱非公開之活動與談話，甲已成立刑責，本項錯誤而為本題答案。\n(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者依同條第 1 項處斷；甲將他人遭性侵害過程之竊錄照片刊登於報紙，新聞自由不因此成為阻卻違法事由，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須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包廂內之對話因與外界隔絕而屬非公開；要件二，行為須為竊錄，甲裝設竊聽器並確實竊得內容即是；要件三，須無故，甲純為滿足好奇而竊錄，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三要件齊備。\n【記憶點】非公開與否看的是在該空間裡對隱私有沒有合理期待，不是看那棟建築物有沒有對外營業。","妨害秘密罪章保護的是個人的隱私與秘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是其中最常考的一條，它以柱句加兩款的方式，把窺視竊聽與竊錄兩種行為型態分開規定，兩款的客體用語則完全相同。\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條真正的戰場是非公開三個字。判斷標準並不是行為發生在室內或室外、也不是該場所是否對外營業，而是被害人在該情境下對其活動、言論或談話是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KTV 是對公眾開放的營業場所，但包廂一旦被特定客人租用並關上門，其內部就成為一個與外界隔絕的私密空間，客人有理由相信包廂裡說的話不會被外人聽見。同樣的邏輯也支撐了 (A) 的 GPS 案例：車輛行駛在公開道路上，單一時點的位置固然任何人都看得到，但長期、連續地記錄其軌跡，能夠拼湊出使用人的生活作息與人際往來，那已經是原本不可能為外人所知悉的整體行蹤，因而仍屬非公開之活動。\n另一個要件是無故。條文並未替無故下定義，實務以有無法律上正當理由作為判準。(B) 的設計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把倫理上的期待誤認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配偶間固然互負忠貞義務，但依實務見解，該義務並不等於取得監看對方通訊、行蹤的權限，蒐證的需求也不能自行升格為阻卻違法事由。\n至於 (D)，則把問題從竊錄本身推進到竊錄成果的流通。《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該項所處罰的是竊錄內容的流通行為，行為人不必自己動手竊錄，取得他人竊錄之成果而加以散布即足。報社總編輯以新聞報導為名刊登被害人遭性侵害過程的照片，其行為對被害人隱私與名譽所生的損害，遠非公共利益所能正當化；新聞自由保障的是資訊的採集與傳布本身，並不包含以侵害他人隱私核心的方式取得並公開的內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拿來與竊錄罪對照，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妨害書信秘密與竊錄非公開活動兩種型態；也常改問《中華民國刑法》第 314 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所涵蓋的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28",28,"關於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30",30,"公司主管將裝有 1 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員工甲，並要求甲在當天下班回家或隔天上班途經…",{"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27",27,"關於刑法上遺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31",31,"甲因沉迷賭博，賭輸鉅款而負債累累，竟起意行搶。某日，甲於路旁發現獨自夜歸的女子 A，…",{"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26",26,"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 與 6 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32",32,"有關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公司主管將裝有 1 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員工甲，並要求甲在當天下班回家或…",75,178944545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