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34",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34,"single","關於現在司法實務對於累犯之統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無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適用刑法第 47 條規定加重其刑，即屬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加以調查。檢察官並無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累犯不應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 57 條第 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累犯事實之主張與舉證責任分配，以及檢察官未主張時之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之事實係對被告不利之量刑事實，而《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現行實務之統一見解，累犯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A) 與統一見解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如前所述，統一見解已將累犯事實之主張與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歸屬於檢察官，本項逕謂檢察官並無此責任，錯誤而為本題答案。\n(B) 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認為，累犯加重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個案應許法院裁量，本項與該號解釋意旨相符。\n(C) 現行實務之統一見解，正是以累犯事實須由檢察官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再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始得作為裁判基礎，本項正確。\n(D) 檢察官未主張累犯時，法院固不得逕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仍得將被告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第 5 款所定品行之審酌事項，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格是實體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所定之三項要素缺一不可；第二格是由誰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之舉證責任分配，由檢察官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第三格是法院須踐行調查與辯論程序；第四格是未經主張時仍可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第 5 款。(A) 錯在第二格。\n【記憶點】累犯是檢察官要主張並舉證的事，法院不能自己補；沒被主張時，前科仍可在品行那一格被看見。","本題考的是近年刑事實務變動最劇烈的議題之一：累犯的加重從一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轉變為一個必須由檢察官主張並舉證的事項。\n就實體要件而言，《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所定之累犯有三個要素：前案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案須在五年以內、後案須為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三者都是必須以證據證明的事實，其中前案的執行完畢日期尤其常成為爭點，因為它同時決定了五年期間的起算。《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2 項則規定：「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該項把強制工作的情形以擬制方式納入。\n程序面的轉折來自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它並未宣告累犯規定違憲，而是指出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在個案上可能牴觸罪刑相當原則，因而要求法院於不符比例之情形得裁量是否加重。這個轉變把累犯加重從自動效果變成了需要個案判斷的事項。第二層則是現行的統一見解，既然加重與否需要個案判斷，累犯事實與應否加重就成為量刑審理的一部分，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所定之舉證責任分配，對被告不利的事實本即應由檢察官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再經法庭調查與辯論。\n這個結論會帶出一個實務上非常現實的問題：檢察官漏未主張時怎麼辦。《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柱句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答案是法院不得逕行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但被告的前科紀錄並不因此從卷內消失，法院仍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第 5 款把它當作品行的一環納入量刑審酌。這兩件事的差別在於法律效果：前者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法定加重，後者只是量刑時的一項情狀。(D) 選項寫的正是這條出路，考生若把統一見解讀成前科一概不得斟酌，就會誤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配合《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4 項規定：「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並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改問科刑資料的調查時點與方式；也常改問判決理由未記載累犯調查經過時，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33",33,"甲與乙為鄰居，素來相處不睦，某日甲見乙將車停在甲住處門口，心生不滿，乃持一大桶難以清…",{"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35",35,"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拷貝備份並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32",32,"有關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36",36,"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另又單獨竊取他人財物，嗣甲為免其犯行曝光，遂向偵辦的員警丁…",{"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31",31,"甲因沉迷賭博，賭輸鉅款而負債累累，竟起意行搶。某日，甲於路旁發現獨自夜歸的女子 A，…",{"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37",37,"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id":46,"number":47,"stem":71},"甲與乙為鄰居，素來相處不睦，某日甲見乙將車停在甲住處門口，心生不滿，乃持…",{"id":50,"number":51,"stem":73},"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75,178944545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