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35",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35,"single","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拷貝備份並刪除之。依照實務見解，關於甲的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輸入乙帳號登入其電腦的行為，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理由，但仍屬「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雖然甲刪除乙的電磁紀錄，但只要該紀錄仍有回復的可能，即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甲所犯之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入侵電腦罪、無故取得刪除電磁紀錄罪之要件，以及本罪章之告訴乃論。\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以無故刪除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為要件，至於該紀錄事後有無回復可能，並非條文所設之要件；依實務見解，縱仍有回復可能，只要已致生損害即成立本罪，(C) 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之入侵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者即該當；甲以乙之帳號密碼登入乙之電腦，本項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所稱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依實務見解，蒐集配偶外遇證據之目的並非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正當理由，本項正確。\n(C) 如前所述，《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並未以刪除後無回復可能為要件，本項錯誤而為本題答案。\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3 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甲所犯之入侵電腦罪與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均在該條所列範圍內，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須為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乙電腦中之外遇證據檔案即是；要件二，行為須為取得、刪除或變更，甲先拷貝備份再刪除，兩種態樣都做了；要件三，須無故，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由，仍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要件四，須致生損害，乙因檔案被取得並刪除而受損。四要件齊備。\n【記憶點】刪除電磁紀錄罪看的是有沒有致生損害，資料事後救不救得回來不在條文的要件裡。","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是刑法分則中最年輕的一章，民國 92 年增訂時採取的立法方式是先處罰進入，再處罰對資料的操作，最後以干擾設備與製作犯罪程式收尾，本題正好把前兩層放在同一個案例裡測試。\n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處罰的是無權進入他人電腦這個行為本身。它保護的是電腦系統的秘密性與完整性，因此只要無權進入即已成立，不必等到資料被翻動。甲偷偷使用配偶的帳號密碼登入，落在第一種方式。接著《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處罰的是進入之後對電磁紀錄所為的取得、刪除或變更，並額外要求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結果要件。本題甲既拷貝備份也刪除，兩種態樣兼具。\n本題的核心爭點在 (C)。條文的結果要件寫的是致生損害，而不是使資料永久滅失；資料只要脫離權利人的支配、或權利人必須額外付出時間費用才能回復，損害即已發生。現今的作業系統多半保有還原或救援的可能，若採取只要救得回來就不成立的見解，這一條在實務上將幾乎無法適用，顯然不是立法本意。同樣的道理也說明了無故的判斷：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即為無故，而夫妻間的忠貞義務並未授與任何一方監控對方電腦的權限，蒐證的動機本身也不足以正當化侵入行為。\n告訴乃論的範圍則是本罪章另一個常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63 條把第 358 條至第 360 條之罪列為告訴乃論，也就是無故入侵、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擾電腦設備這三罪；值得注意的是，同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不在該條所列範圍之內，這一格常被拿來設計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行為人改成公司員工使用他人工作帳號，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有無存取權限；也常改問行為人僅登入而未動任何檔案時的罪數與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34",34,"關於現在司法實務對於累犯之統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36",36,"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另又單獨竊取他人財物，嗣甲為免其犯行曝光，遂向偵辦的員警丁…",{"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33",33,"甲與乙為鄰居，素來相處不睦，某日甲見乙將車停在甲住處門口，心生不滿，乃持一大桶難以清…",{"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37",37,"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32",32,"有關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38",38,"關於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另又單獨竊取他人財物，嗣甲為免其犯行曝光，遂向…",75,178944545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