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38",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38,"single","關於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檢察官須於起訴時一併主張有無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事實，若於審理中始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不得再為主張或聲請","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不得逕行判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方式、與簡易協商程序之關係、聲請時點與缺席判決。\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23 條規定：「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該條所排除者正是交互詰問之相關規定，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因而不行交互詰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如前所述，《刑事訴訟法》第 455-23 條已就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排除交互詰問相關規定之適用，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n(B) 《刑事訴訟法》第 455-18 條規定：「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簡易、協商案件一旦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即須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非在簡易或協商程序之中進行，本項錯誤。\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3 條第 3 項，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本項謂審理中不得再為主張或聲請，錯誤。\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24 條第 2 項，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本項謂不得逕行判決，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格是證據調查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455-23 條把交互詰問之規定排除在外；第二格是程序銜接，《刑事訴訟法》第 455-18 條要求簡易、協商案件有第三人參與時改依通常程序審判；第三格是聲請時點，《刑事訴訟法》第 455-13 條第 3 項容許審理中聲請；第四格是不到庭之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455-24 條第 2 項允許逕行判決。\n【記憶點】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證據調查不走交互詰問，而簡易、協商案件一旦有第三人參與就要換軌到通常程序。","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是民國 105 年沒收新制的配套設計。沒收在新制下已非從刑，而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且得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宣告；既然第三人的財產可能因他人的犯罪而被剝奪，程序上就必須給該第三人到庭陳述與提出證據的機會，這就是本編存在的理由。\n就制度架構而言，本編大致可分成四段。第一段是參與的發動，《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1 項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除了第三人自己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第二段是檢察官的通知與聲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455-13 條分三項規定起訴前的通知、起訴時的記載與通知，以及審理中的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455-13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本題 (C) 即針對該項而設，它容許檢察官於審理中改變判斷，並未把時點鎖死在起訴時。第三段是審判程序的進行，包含審判長的告知事項、參與人的代理人、辯論次序等。第四段則是判決與上訴。\n本題 (A) 與 (D) 是兩個可以直接從條文得出答案的格子。《刑事訴訟法》第 455-24 條第 2 項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交互詰問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讓當事人對證人進行攻防以檢驗證詞，而參與人在本案中所爭執者僅限於其財產應否沒收，並非犯罪事實本身，立法者因而以《刑事訴訟法》第 455-23 條排除交互詰問規定的適用，改由審判長主導調查。至於參與人不到庭，《刑事訴訟法》第 455-24 條第 2 項允許法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理由在於參與是一項權利而非義務，參與人既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場，程序自不因此停擺。\n(B) 則是本題設計最細緻的一格。簡易程序與協商程序的特色都在於簡化甚至省略言詞辯論，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需要實質的調查與辯論空間，兩者在程序密度上並不相容；立法者的處理方式不是讓參與程序遷就簡易程序，而是以《刑事訴訟法》第 455-18 條把整個案件拉回通常程序審判。理解了這個換軌設計，就能看出把它讀成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直接適用於簡易、協商程序，並不精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以《刑事訴訟法》第 455-27 條第 1 項的上訴效力規定切入，改問本案判決與沒收判決的上訴關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37",37,"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39",39,"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警察人員未經檢察官之指揮及未持搜索票下，逕赴甲宅並得甲同意後搜索…",{"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36",36,"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另又單獨竊取他人財物，嗣甲為免其犯行曝光，遂向偵辦的員警丁…",{"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40",40,"關於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35",35,"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拷貝備份並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41",41,"關於被告在場權之保障，下列訴訟程序何者違反規定？",[],{"id":45,"number":46,"stem":70},"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id":49,"number":50,"stem":72},"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警察人員未經檢察官之指揮及未持搜索票下，逕赴甲宅並得…",75,178944545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