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3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301-039",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39,"single","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警察人員未經檢察官之指揮及未持搜索票下，逕赴甲宅並得甲同意後搜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沒有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基於自由意思所為之同意搜索不合法","警察人員經甲同意後所為之搜索，應向法院陳報，始為合法","甲主張同意搜索程序不合法，審理法官如認搜索程序不合法，所扣得之物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甲於搜索中反悔，不再同意搜索，警察仍得續行搜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同意搜索之自願性要件、與逕行搜索陳報義務之區別，以及違法搜索所扣得物之證據能力。\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同意搜索之合法性繫於受搜索人之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法院審理時若認該同意欠缺自願性而搜索程序不合法，依實務見解得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所要求者為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之同意，並於但書就出示證件與記載筆錄設有規定，未要求須有辯護律師在場陪同，本項錯誤。\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事後陳報該管法院之義務係針對同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逕行搜索而設，與經受搜索人同意而為之搜索係不同類型，本項錯誤。\n(C) 如前所述，同意搜索之程序若經法院認定不合法，其所扣得之物依實務見解得經權衡後宣告不得作為證據，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n(D) 同意搜索之正當性既建立在自願同意上，受搜索人於搜索中撤回同意者，該搜索即失其不使用搜索票之依據，依實務見解不得續行，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受搜索人之同意，甲已表示同意；要件二，該同意須出於自願，即未受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當影響；要件三，執行人員須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要件四，同意須持續存在，一旦撤回即不得續行。要件有欠缺而搜索不合法時，所扣得之物之證據能力由法院審酌後決定。\n【記憶點】同意搜索的命脈是自願性，同意一旦撤回，再搜下去就失去不用搜索票的依據。","搜索原則上採法官保留，必須持搜索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即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同意搜索與逕行搜索則是這個原則的兩種例外，本題把兩者放在一起，測驗考生能否辨別各自的要件與後續程序。\n就要件拆解而言，同意搜索的正當化基礎是受搜索人對自己隱私權的處分，因此條文把重量全部壓在自願性這三個字上。實務在判斷自願性時，會綜合審酌徵求同意的地點與時間、執行人員的人數與態度、有無出示證件並告知得拒絕、受搜索人的年齡智識與身心狀態等情狀；只要同意是在受壓迫或受誤導的情形下作成，該同意即不生效力，搜索也因而違法。(A) 的設計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自行加上一個條文所無的要件：條文要求的是自願，而不是有律師在場；自願性的判斷是實質的，律師在場至多是判斷時的一項有利因素。\n(B) 則測試考生會不會把兩種無票搜索的後續程序混為一談。《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範的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是在未經受搜索人同意的情形下，因追捕人犯或證據有滅失之虞而例外免用搜索票，其對隱私的侵害程度高，立法者因而在同條第 3 項設計了事後陳報與法院審查的機制，甚至在同條第 4 項就未陳報或經撤銷的情形設有證據能力的特別規定。同意搜索的基礎既然是受搜索人自己的處分，並不存在同樣的事後審查需求，條文也就沒有為它設置陳報程序。\n(D) 所涉及的是同意的時間效力。同意既然是隱私權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其效力自然及於同意存續的期間；受搜索人中途改變心意而明確表示不再同意時，執行人員即應停止搜索，若要繼續進行，就必須另行取得搜索票或具備其他無票搜索的法定事由。若容許執行人員在同意撤回後仍續行搜索，等於把一次性的同意變成不可撤回的授權，將架空整個法官保留原則。\n至於 (C) 所涉之證據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條文用語為得宣告而非應排除。我國法就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並未採取絕對排除，而是交由法院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維護為權衡；因此同一個程序瑕疵，在不同個案中可能得出不同結論，選項用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的寫法正好對應了這種裁量性的設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301-038",38,"關於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301-040",40,"關於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301-037",37,"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301-041",41,"關於被告在場權之保障，下列訴訟程序何者違反規定？",{"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301-036",36,"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另又單獨竊取他人財物，嗣甲為免其犯行曝光，遂向偵辦的員警丁…",{"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301-042",42,"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因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而得為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