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42",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因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而得為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經警盤查而逃逸者","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犯罪嫌疑人因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發覺犯罪嫌疑人是另案通緝中之被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在情況急迫時得為逕行拘提的法定事由，以及輕罪被但書排除在外的那條界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所犯之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僅處罰金，正落在前開但書所排除的輕罪範圍之內，因此縱使經警盤查而逃逸，也不能據以逕行拘提，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罰金，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但書所排除的範圍，本項敘述錯誤。\n(B) 本項所述即《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因現行犯之供述而共犯嫌疑重大之情形，敘述正確。\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的罪刑門檻，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敘述正確。\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另案通緝中之被告即屬之，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情況急迫→ 題幹已把四個選項都設在這個前提上；要件二合於法定事由→ (B)(C) 分別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4 款，(D) 則另循《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通緝這一線；要件三不受但書排除→ 賭博財物之罪只處得到罰金，被《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但書擋下，故 (A) 錯誤。\n【記憶點】逕行拘提要看情況急迫加上法定事由，而第 3 款自己帶了一個但書，把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輕罪擋在門外。","一、柱句與各款逐一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n二、拘票的補正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該項分兩路：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才是先執行後補拘票，檢察官的事後審查即是這道程序的重心。\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講的是不經傳喚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講的是情況急迫下先執行再補拘票，兩者名稱相近而發動場景不同。\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也常從通緝這一線切入，《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把它與逕行拘提併列，考的是有沒有先行的通緝程序這個前提；另一個常見考法是把第 3 款但書的罪刑門檻改成三年以下或把專科罰金改成得科罰金，回去對照條文原文就分辨得出來。\n五、本題陷阱的位置。第 3 款與第 4 款都把罪刑輕重寫進要件，而方向相反：第 4 款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門檻，是往重罪的方向設限；第 3 款但書則以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為排除範圍，是往輕罪的方向設限。本題把賭博罪放進盤查逃逸的情境，考的正是會不會只看見前半句就停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41",41,"關於被告在場權之保障，下列訴訟程序何者違反規定？",{"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43",43,"關於逮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40",40,"關於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44",44,"甲因涉嫌竊盜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下列何種狀況取得甲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39",39,"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警察人員未經檢察官之指揮及未持搜索票下，逕赴甲宅並得甲同意後搜索…",{"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45",45,"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檢察官傳喚到庭，檢察官訊問後。下列處置何者違法？",[],{"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