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4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45",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45,"single","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檢察官傳喚到庭，檢察官訊問後。下列處置何者違法？",{"A":16,"B":17,"C":18,"D":19},"認甲涉嫌尚非重大，逕予釋放","認甲無羈押必要，諭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逕行聲請法院羈押之","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應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後，再聲請法院羈押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被告是經傳喚到庭而非因拘提逮捕到場時，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應踐行的程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被告經傳喚自行到庭時，人身自由並未受拘束，羈押聲請所要接續的二十四小時起算點也還沒有出現，因此檢察官必須先依該但書予以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才能聲請法院羈押；(C) 略過逮捕與告知而逕行聲請羈押，即違反該但書所定的程序，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是經傳喚自行到庭，其人身自由本來就沒有受到拘束，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嫌尚非重大而予釋放，屬於偵查中本來就可以作成的處置，並不違法。\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本文，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或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項合法。\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應先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本項逕行聲請法院羈押，違法。\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先予逮捕、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再聲請法院羈押，正是該但書所定的步驟，本項合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被告如何到場→ 本題是經傳喚到庭；要件二檢察官訊問後的判斷→ 認有羈押原因與必要；要件三該情形應踐行的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須先逮捕並告知，再聲請羈押；(C) 缺了逮捕與告知這一步，故為違法。\n【記憶點】傳喚到庭的被告要聲請羈押，中間一定要補上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這一步，不能一步跨到法院。","一、條文的完整面貌。《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該項本文處理的是不聲請羈押時的替代處分，但書處理的才是本題的情形，末句再把羈押聲請的程序規定準用進來。\n二、為什麼必須先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該項把二十四小時的起算點綁在拘提或逮捕之時，經傳喚到庭的被告若未經逮捕，這個時點便無從起算。\n三、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的實質要件由法官審查，檢察官這一端負責的是把人合法帶到法官面前的程序，本題考的正是這段程序。\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處理的是因拘提或逮捕到場的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處理的則是經傳喚或自行到場的被告，命題者最常在這裡對調前提。\n五、答題順序。這一組選項要照人怎麼來的排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的，走《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的，走《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確定入口之後，再看檢察官要不要聲請羈押：不聲請就走本文的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要聲請就走但書，而但書比本文多出逮捕與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兩個動作，本題 (C) 與 (D) 的差別就在這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44",44,"甲因涉嫌竊盜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下列何種狀況取得甲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46",46,"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並依法命其…",{"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43",43,"關於逮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47",47,"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程序，關於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42",42,"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因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而得為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48",48,"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事實，認乙確…",[],{"id":45,"number":46,"stem":70},"甲因涉嫌竊盜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下列何種狀況取得甲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75,1789445452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