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48",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事實，認乙確共犯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檢察官應先傳喚乙，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為掌握犯罪偵查效率，警察得先行拘提乙，再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因乙涉嫌觸犯的是最輕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僅能由檢察官逕行拘提之","警察應取得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後，始得拘提乙","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情況急迫下對共犯的逕行拘提，以及拘票是事前簽發還是事後補發。\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甲以現行犯被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又掌握其他事實而認乙共犯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即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因現行犯之供述而共犯嫌疑重大之情形，警察得先行拘提乙，再依前開第 2 項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該條處理的是傳喚不到的情形；本題已合於逕行拘提的要件，不以先行傳喚為前提，本項敘述錯誤。\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司法警察在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得於執行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本項敘述正確。\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得為逕行拘提者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並非僅限檢察官，本項敘述錯誤。\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由司法警察執行的逕行拘提是先執行後補拘票，本項要求先取得拘票才能拘提，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無法定事由→ 現行犯甲之供述加上警察掌握的其他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要件二有無情況急迫→ 題幹已明示；要件三拘票的時點→ 依同條第 2 項於執行後報請簽發，故選 B。\n【記憶點】司法警察在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時逕行拘提，是先動手、後補票（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司法警察也是法定的執行主體。","一、事由要件的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該款有兩個並列的要件：一個是共犯的資訊來自現行犯的供述，另一個是另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單憑現行犯一句話並不夠，本題警察另外掌握了其他事實，兩個要件才算填滿。\n二、拘票的補正與釋放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該項把三種情形寫在同一段裡：檢察官親自執行的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執行的事後補請，以及檢察官不簽發時的釋放義務。最後這一句是本制度的安全閥，考題常把它整段刪掉來測驗考生。\n三、辯護人選任的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逕行拘提因為省略了事前的令狀審查，立法者以事後的告知義務與拘票補正來平衡，這一項與第 2 項是同一個設計思路下的兩個手段。\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一般拘提以傳喚不到為前提，而逕行拘提根本不經傳喚，兩者的入口不同。命題者常見的變化是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的執行主體對調，寫成檢察官執行時要事後補拘票、司法警察執行時可以不用拘票，方向剛好相反。\n五、答題順序。這一組題目先問有沒有法定事由與情況急迫，再問誰執行，最後才問拘票在哪一個時點出現。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分別踩在這三個問題上：(A) 誤把傳喚當成必經的前提，(C) 誤把執行主體縮到只剩檢察官，(D) 誤把拘票提前到執行之前，只有 (B) 三個問題都答對。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同項第 1 款與同條第 2 項連著讀一次，這三種誤解都會自己消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47",47,"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程序，關於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49",49,"甲、乙為警當場查獲涉嫌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甲、乙於警詢時，一致指稱與丁有販賣毒品予丙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46",46,"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並依法命其…",{"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50",50,"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45",45,"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檢察官傳喚到庭，檢察官訊問後。下列處置何者違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51",51,"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乙為警當場查獲涉嫌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甲、乙於警詢時，一致指稱與丁有販…",75,17894454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