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4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301-049",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49,"single","甲、乙為警當場查獲涉嫌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甲、乙於警詢時，一致指稱與丁有販賣毒品予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並經依法調取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甲、乙、丁均經提起公訴。於審判中，甲、乙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均否認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證述係屬實在，丁則抗辯甲、乙於警詢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於警詢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如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2 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故法院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依憑甲、乙所為不利於丁之證述，即據以認定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之犯罪事實，採證合法","證人即甲之友人戊於審判中具結後證述，甲曾向戊表示其係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等情，具有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具有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同被告於警詢中不利於他人的陳述，需要什麼樣的證據才能擔保其真實性。\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共同被告在警詢中不利於他人的陳述，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之規定及實務見解，必須另有獨立於該陳述之外的證據來擔保它與事實相符；(D) 所指的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來源與甲、乙的陳述各自獨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補強證據獨立性的要求，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警詢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還必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本項只寫了後一個要件，敘述錯誤。\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證明力固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補強證據之規定及實務見解，不許僅憑甲、乙不利於丁的陳述即認定丁的犯罪事實，本項敘述錯誤。\n(C) 戊所證述的是甲曾經向他表示的內容，來源仍然是甲本人的陳述，不是獨立於甲之外的證據，依實務見解不具補強證據的資格，本項敘述錯誤。\n(D) 通信（聯）紀錄獨立於甲、乙的陳述之外，得作為判斷甲警詢中不利於丁之陳述是否真實的補強證據，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待補強的對象→ 甲、乙警詢中不利於丁的陳述；要件二補強證據須獨立於待補強的陳述之外→ (C) 的戊仍源自甲的陳述，(D) 的通信（聯）紀錄則另有來源；要件三須能擔保陳述與事實相符→ 通信（聯）紀錄可佐證三人間的聯繫過程，故選 D。\n【記憶點】補強證據要問的是這份證據跟那句話是不是同一個源頭，同一個源頭再多份也補強不了。","一、條文提供的骨架。《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關於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之規定，另外要求法院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條文只寫到必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至於什麼樣的證據才算數，字面上並沒有交代，這一段空白正是實務見解填補的地方，也是本題四個選項的戰場。\n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兩層。《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自由心證是在證據能力這一關通過之後才登場，而且還要再受補強法則的限制，選項 (B) 的問題就在於只講了自由心證這一層。\n三、警詢陳述的傳聞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條把兩個要件並列：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以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選項 (A) 只保留後者，等於把門檻降低了一半。\n四、本題的分辨點與其他考法。條文沒有把補強證據的獨立性寫成文字，因此 (C) 與 (D) 的勝負只能靠實務見解決定：轉述他人陳述的證人，其證述內容仍以原陳述人為唯一來源，無法提供獨立的擔保；通信（聯）紀錄則由第三方依通信事實留存，來源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補強對象換成被告本人的自白，或把補強證據換成同案共犯的另一份自白，答題時只要回到來源是否同一這個問題就能處理。\n五、答題時的檢查表。碰到補強證據的題目，先把待補強的那一句話標出來，再逐一問四個選項的證據是不是從那句話以外的地方來的。本題待補強的是甲、乙在警詢中不利於丁的陳述：(B) 根本沒有提出任何補強證據，只是把自由心證搬出來；(C) 提出的戊是把甲的話再說一次，來源沒有變；(D) 的通信（聯）紀錄則是由通信這個外部事實留下的痕跡，來源確實不同。至於 (A)，它談的其實是證據能力那一關，與補強不是同一層問題，把層次分開就不會被它混淆。另外要注意，補強證據不必自己就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它的任務只是擔保被補強的那句話與事實相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301-048",48,"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事實，認乙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301-050",50,"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301-047",47,"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程序，關於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301-051",51,"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301-046",46,"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並依法命其…",{"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301-052",52,"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 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現甲男就醫主…",[],{"id":47,"number":48,"stem":72},"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2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