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5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51",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51,"single","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害罪之告訴，甲經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審理中，檢察官另案查出乙之姓名，被害人於另案偵查中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乙之告訴後，甲始經法院判處傷害罪刑確定，甲知悉上情後，主張應依非常救濟程序，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實務見解，其主張有無理由？",{"A":16,"B":17,"C":18,"D":19},"無理由，因甲是正犯，且被害人未對甲撤回告訴，本應對甲論罪判刑","無理由，已經判刑確定，不可救濟","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但應由甲聲請再審救濟","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應以非常上訴救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對其他共犯的效力，以及判決確定後違背法令時的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被害人在另案偵查中對乙撤回告訴，效力依該條及於共犯甲，甲的傷害案件因此變成告訴已經撤回的情形，第一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卻仍為科刑判決並告確定，屬於審判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撤回告訴的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被害人雖未直接對甲撤回，效力仍及於身為正犯的甲，本項敘述錯誤。\n(B) 判決確定並不等於無從救濟，《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所定的非常上訴正是為判決確定後的違背法令而設，本項敘述錯誤。\n(C) 前段認為法院本應諭知不受理固然正確，但本件的瑕疵是審判違背法令而非事實認定錯誤，應循非常上訴而非再審，本項後段敘述錯誤。\n(D) 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卻為科刑判決，屬審判違背法令，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應以非常上訴救濟，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罪是否告訴乃論→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要件二撤回告訴的效力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及於共犯甲；要件三判決確定後的救濟途徑→ 審判違背法令，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提起非常上訴，故選 D。\n【記憶點】撤回告訴對共犯是一撤全撤；而確定判決錯在法律適用時走非常上訴，錯在證據、事實或承辦人員的職務違失時才走再審。","一、告訴不可分的條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該條把告訴與撤回告訴並列，兩個方向都採不可分的設計，因此被害人縱使只針對乙撤回，甲也一併受其利益。《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本題的撤回發生在甲案第一審審理中，時點上合於該項所定的界限。\n二、法院本應為的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該款把告訴經撤回列為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事由之一。法院既然應為不受理判決而竟為科刑判決，這個瑕疵屬於法律適用上的錯誤，而不是事實認定上的錯誤，救濟途徑因此指向非常上訴。\n三、兩條非常救濟途徑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該條把發動權集中在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目的在統一法令解釋；再審則是為受判決人的利益就事實認定重新開啟：《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所列的再審事由，是證據或裁判被推翻、發現新事證、承辦人員違法失職等情形，沒有一款是法律適用錯誤。兩者的功能與發動主體都不同。本題甲主張的是法院沒有依法諭知不受理，屬於前者的射程。\n四、答題順序與其他考法。碰到這一類題目，先判斷罪名是不是告訴乃論，再看撤回的時點有沒有超過《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所定的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接著用《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把效力擴張到其他共犯，最後才選救濟途徑。命題者常見的變化有三種：把撤回的時點挪到第二審、把共犯改成不同的被害人各自告訴，或者把非常上訴與再審的功能對調。只要把法律適用錯誤走非常上訴、其餘的走再審這條線記牢，最後一步就不會失分。\n五、本題容易失分的兩個位置。第一個位置在效力的方向。被害人只在另案偵查中對乙撤回，題目沒有出現任何針對甲的撤回動作，考生很容易停在沒有對甲撤回這一層而選 (A)；但《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處理的正是這種情形，它把效力的擴張寫成法律效果，不必當事人另外表示。第二個位置在救濟途徑的挑選。(C) 與 (D) 的前半段一字不差，勝負完全落在後半段的再審與非常上訴，而區分的標準是這個確定判決錯在哪一層：錯在把應該不受理的案件判了刑，那是法律適用，走非常上訴。把這兩個位置各標一次，這一題就只剩下讀題速度的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50",50,"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52",52,"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 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現甲男就醫主…",{"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49",49,"甲、乙為警當場查獲涉嫌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甲、乙於警詢時，一致指稱與丁有販賣毒品予丙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53",53,"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48",48,"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事實，認乙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54",54,"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行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關於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 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75,178944545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