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5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53",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53,"single","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5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丙嗣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又對甲傷害提出自訴，有關法院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自訴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自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個行為傷害二人時，其中一名被害人撤回告訴並經不起訴處分後，另一名被害人提起自訴的合法性。\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該柱句所封鎖的是檢察官的再行起訴，並未及於被害人自己提起的自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所為的不起訴處分，處理的是乙撤回告訴的那一部分；丙是另一名直接被害人，享有屬於自己的告訴權，題示其仍在合法告訴期間內，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乃論之罪由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之規定，丙的自訴合法，法院應進入實體審理，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丙的自訴合法，且本件並無應為形式判決的事由，法院自應為實體判決，本項敘述正確。\n(B) 本件並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所列各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形，本項前段雖對，後段的不受理判決仍屬錯誤。\n(C) 丙的自訴權並不因乙撤回對甲的告訴、也不因檢察官就乙告訴部分為不起訴處分而消滅，本項認自訴不合法，敘述錯誤。\n(D) 本項以自訴不合法為前提，而本件自訴合法，也沒有《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3 項所列得以裁定駁回自訴的情形，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丙是不是直接被害人→ 丙遭甲毆傷，是；要件二丙的告訴權有無因乙撤回而受影響→ 乙與丙是各自獨立的被害人，撤回只處分乙自己的告訴；要件三不起訴處分的封鎖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柱句僅及於再行起訴，故丙的自訴合法。\n【記憶點】撤回告訴撤的是自己那一份，不起訴處分擋的是檢察官那一條路；另一名被害人的自訴，兩者都擋不住。","一、不起訴處分的封鎖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該項的文字把效果寫成不得再行起訴，規範的對象是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而不是被害人。這一點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水嶺。\n二、不起訴處分的作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規定：「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該款所處理的是告訴這個訴追條件消滅的情形。乙撤回告訴使乙那一份告訴消滅，檢察官因而作成不起訴處分；但丙從頭到尾沒有提出過告訴，也沒有撤回過任何東西，她的訴追權並未受到處分。\n三、撤回效力的界線。《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該條處理的是同一個被害人面對數名共犯時的效力擴張，方向是在被告這一端展開；本題乙與丙是兩名被害人，彼此不是共犯關係，因此這條擴張規定並不會把乙的撤回帶到丙身上。命題者把兩種不可分放在同一題裡，考的就是能不能分辨方向。\n四、法院的處置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不受理判決要以該條所列的事由為前提，本件既然丙的自訴合法而其他各款也都沒有出現，法院就必須進入實體審理。同一考點的常見變化，是把丙的自訴時點挪到告訴期間屆滿之後，或把乙、丙改寫成同一被害人的兩次行為，答題時只要先確定被害人是誰、他自己那一份訴追權還在不在，就不會被繞暈。\n五、答題時的三個問句。這一類自訴題可以固定用三個問句處理。第一個問句是：提起自訴的人是不是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丙被甲毆傷，答案是肯定的。第二個問句是：他自己那一份訴追權還在不在。乙的撤回只處分乙自己的告訴，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也只針對乙告訴的那一部分，丙從頭到尾沒有做過任何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題示又明白寫著仍在合法告訴期間內。第三個問句是：法院有沒有非為形式判決不可的事由。《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把應諭知不受理的情形逐款列出，本件一款都沒有出現，法院自然要進入實體審理。三個問句依序走完，四個選項只剩下 (A) 站得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52",52,"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 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現甲男就醫主…",{"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54",54,"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行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關於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51",51,"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55",55,"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50",50,"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56",56,"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 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id":50,"number":51,"stem":73},"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行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關於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75,178944545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