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56",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兩造均有不附理由之拒卻權，得行使之次數與被告被起訴之法條有關，起訴法條罪名越重，不附理由拒卻權次數越多，至多可達 6 次","兩造附理由之拒卻權，無行使次數之限制","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不附理由拒卻權與附理由拒卻權的行使方式，以及候選人數不足時的處理。\n【正解理由】本題四個選項所問的，都是《國民法官法》關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規定，包括選任期日是否公開、兩造拒卻權的行使、以及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依《國民法官法》關於不附理由拒卻權之規定，兩造各自得行使的次數是由該法直接定出的固定數額，並不隨被告被起訴的法條罪名輕重而增減；(B) 卻把行使次數寫成與起訴法條罪名的輕重連動，並可增加到六次，與該法所採的設計不同，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國民法官法》關於選任期日之規定，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本項敘述正確。\n(B) 依《國民法官法》關於不附理由拒卻權之規定，兩造得行使的次數為固定數額，不隨起訴法條罪名輕重而增減，本項敘述錯誤。\n(C) 依《國民法官法》關於附理由拒卻之規定，附理由拒卻須說明具體事由並由法院裁定，因而不設行使次數的上限，本項敘述正確。\n(D) 依《國民法官法》關於選任程序之規定，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完成抽選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而不得就不足的部分逕行抽選，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題所問的是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其依據為《國民法官法》；要件二，不附理由拒卻權的行使次數在該法上是固定的數額；要件三，(B) 把次數寫成隨起訴法條罪名輕重浮動並可達六次，與該法所採的設計不同，故為錯誤。\n【記憶點】不附理由拒卻是兩造各拿一份固定的名額，附理由拒卻則是講得出理由就可以一直提；把固定與不設限這兩件事對調，就是本題的陷阱。","一、本題的依據來源。國民參與審判是由《國民法官法》這部單獨立法所建立的制度，選任程序、拒卻權、評議與判決書的記載都規定在該法之中，而不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裡。本題四個選項全部落在該法的選任程序這一章，因此判斷的依據要回到該法本身，不能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去推。\n二、兩種拒卻權的分工。選任程序中的拒卻權分成兩種型態。附理由拒卻要求聲請的一方指出具體事由，例如候選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有難期公正之虞等，是否成立由法院判斷，因此不需要設次數上限，浮濫聲請自然會被駁回。不附理由拒卻則不必說明任何理由，法院也沒有審查的空間，如果不設上限，任何一方都能藉此把選任程序拖垮，所以立法上必須給一個固定的名額。本題 (B) 之所以錯，正是把只有在有審查機制時才能成立的不設限，錯搬到沒有審查機制的那一種上，同時又替它編了一個隨罪名輕重浮動的規則。\n三、選任程序不公開的理由。選任期日要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職業、經歷、與本案的關係，甚至涉及個人隱私與家庭狀況，若對外公開，候選人將難以據實陳述，也可能因此受到干擾。因此《國民法官法》關於選任期日之規定採不公開的設計，這與審判期日原則公開的方向不同，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一組對照。\n四、人數不足時的處理與答題方法。候選國民法官經到場、詢問與拒卻之後，如果剩下的人數不足以抽選出所定名額，此時若容許法院就不足的部分逕行抽選，等於讓組成國民法官法庭的程序出現缺口，因此依《國民法官法》關於選任程序之規定，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應試時可以把本章的內容整理成三組：程序如何進行、兩造如何排除候選人、人數不足如何處理。本題剛好一組一題，只要記得不附理由拒卻是固定名額這一點，就足以選出答案。\n五、與一般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國民參與審判並不是另起爐灶的一整套程序，它是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上加裝的一層，因此《國民法官法》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仍然回到《刑事訴訟法》。考題最喜歡的出法就是把兩者並列，讓考生分辨哪一項是國民參與審判特有的設計。選任程序這一章處理的是法庭組成，一般程序裡沒有對應的東西，所以判斷時不能拿一般程序的直覺去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55",55,"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57",57,"甲係立法院行政科室之公務員，因涉嫌索取回扣，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甲涉嫌貪污罪嫌重大，認…",{"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54",54,"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行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關於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58",58,"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53",53,"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59",59,"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id":46,"number":47,"stem":71},"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id":50,"number":51,"stem":73},"甲係立法院行政科室之公務員，因涉嫌索取回扣，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甲涉嫌貪污…",75,178944545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