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5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58",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58,"single","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甲補正，甲逾期仍不委任，有關第二審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第一審所為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誤，第二審應為實體判決","第二審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後判決","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自訴人第一審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於第二審仍有效，第二審無庸命補正，應為實體判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在第二審的延續，以及自訴人逾期不委任代理人時第二審法院的處置。\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案件的上訴審在本質上仍是自訴程序，強制律師代理的要求並不因為進入第二審而消失；第二審法院既已定期間命甲補正而甲逾期仍不委任，依實務見解，第二審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第一審雖已為實體判決，但第二審程序中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的瑕疵仍須處理，並不是把它擱著就可以逕為實體判決，本項敘述錯誤。\n(B) 《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所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以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為前提，本題自訴人並無此情形，本項敘述錯誤。\n(C) 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自訴人逾期不委任代理人時，依實務見解第二審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本項敘述正確。\n(D) 第一審選任代理人的效力並不當然延伸到第二審，第二審法院既已定期間命補正，即表示該審級仍須有代理人，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為自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2 項自訴人的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要件二，第二審仍屬自訴程序，強制代理的要求延續；要件三，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委任，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故選 C。\n【記憶點】自訴的強制律師代理不是只管第一審這一關；上到第二審仍然沒有補上律師，換來的是撤銷改判的不受理判決，而不是實體判決。","一、強制律師代理的條文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提起自訴要委任律師、到場也要委任律師，兩個時點各有一條規定，構成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的完整要求。\n二、未委任代理人的法律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項的效果是判決而非裁定駁回，這一點是本題 (D) 以外另一個常見的誤答來源。《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條與前條處理的分別是代理人不到庭與根本沒有代理人。\n三、第二審的處置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本題第二審既認為應為不受理判決，依該項本文即應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這正是選項 (C) 所描述的處理方式。\n四、本題的分辨點與其他考法。上訴審程序在本質上是不是仍屬自訴、第一審的委任效力會不會延伸到第二審，條文本身沒有正面規定，這兩個問題是靠實務見解確定的，因此本題屬於必須參酌實務立場才分辨得出來的類型。《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該條的前提是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與本題的情形不同，選項 (B) 把它挪用過來即屬錯誤。\n五、答題順序。自訴題可以照三步走：先確認提起自訴的人有沒有資格、再確認強制律師代理這一關有沒有過、最後才看法院應該用什麼形式處理。本題卡在第二關，而且是卡在第二審。考生最容易失分的地方，是把第一審已經有代理人這件事當成一次過關終身有效；而第二審要作成不受理判決，就必須先把第一審的實體判決撤銷掉。\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57",57,"甲係立法院行政科室之公務員，因涉嫌索取回扣，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甲涉嫌貪污罪嫌重大，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59",59,"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56",56,"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60",60,"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55",55,"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61",61,"關於道德、法律及倫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係立法院行政科室之公務員，因涉嫌索取回扣，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甲涉嫌貪污…",{"id":50,"number":51,"stem":73},"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75,1789445452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