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5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59",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59,"single","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就甲被訴強制罪嫌部分判決有罪，被訴普通竊盜罪嫌部分，則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及甲均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甲之上訴則無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犯普通竊盜罪刑確定。甲不服欲向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聲請再審，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得提起抗告，對於強制罪部分，不得提起抗告","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不得提起抗告","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再審的管轄法院，以及聲請再審遭裁定駁回時能不能抗告。\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該項就聲請再審遭駁回的裁定，直接給了抗告的救濟途徑，並未依罪名輕重作區分；而《刑事訴訟法》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之限制，依實務見解並不及於法院以再審法院的地位就再審聲請所為的裁定，因此普通竊盜罪與強制罪兩部分都可以抗告，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本件確定判決是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後自為的判決，應向該院聲請，本項敘述錯誤。\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不服駁回裁定的抗告權並不隨罪名分割，本項就普通竊盜罪與強制罪作不同處理，敘述錯誤。\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本項對兩個罪名一概否定抗告，敘述錯誤。\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兩部分均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判決由哪一個法院作成，本件是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並確定；要件二，再審由何法院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為判決之原審法院；要件三，駁回裁定可否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得於十日內抗告，故選 D。\n【記憶點】聲請再審找的是作成確定判決的那一個法院，而不是最初起訴的法院；而《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另設有改由第二審法院管轄的特別情形；被駁回之後的抗告權，也不會因為罪名的輕重而被切成兩半。","一、管轄的定位。《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規定：「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本件第二審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而告確定，作成確定判決的法院即是臺灣高等法院，選項 (A) 把它寫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正是誤把起訴法院當成原審法院。\n二、駁回裁定的兩種類型。《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一個處理程序上的不合法，一個處理實體上的無理由，兩者都是以裁定駁回。\n三、抗告權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3 項規定：「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抗告權在條文上是直接給的，而且沒有依罪名輕重設定例外，因此選項 (B) 把兩個罪名切開處理，在條文上找不到落點。\n四、本題的分辨點。《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該款把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所提的抗告，列為抗告法院裁定後仍得再抗告的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可見這條通道仍受不得抗告規定的限制。本題甲所犯的普通竊盜罪與強制罪都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的案件，因此考生很容易直接套用《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法院裁定不得抗告的限制而選 (C)。真正的關鍵在於該限制所指的裁定，是第二審法院在上訴審程序中所為的裁定，而法院就再審聲請所為的裁定，其地位是再審法院而非上訴審法院，這一層區別條文字面並沒有寫出來，是靠實務見解確立的。\n五、想像競合與一罪一判的影響。本件甲被訴的是裁判上一罪，第一審就竊盜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則改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這使得確定判決在形式上只有一個主文，兩個罪名並沒有各自獨立的判決存在。既然是同一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與其後的抗告自然也只有一套程序，不可能在同一個裁定上對竊盜部分開放抗告、對強制部分關閉抗告。選項 (B) 之所以一眼就能刪掉，靠的正是這一層結構上的理解，而不必先處理抗告限制的爭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58",58,"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60",60,"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57",57,"甲係立法院行政科室之公務員，因涉嫌索取回扣，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甲涉嫌貪污罪嫌重大，認…",{"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61",61,"關於道德、法律及倫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56",56,"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62",62,"甲檢察官因未接受檢察長不應起訴之書面命令，自行起訴，遭檢察長移送評鑑。關於檢察一體及…",[],{"id":46,"number":47,"stem":71},"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id":50,"number":51,"stem":73},"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75,1789445452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