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6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60",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60,"single","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協商程序之開啟僅能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為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自訴人都無聲請權","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檢辯雙方於協商程序開啟後，得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與「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與被告協商時，應取得被害人之同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協商程序的發動主體，以及檢察官在協商前對被害人所負的是徵詢義務還是取得同意的義務。\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該柱句就被害人這一端所寫的是徵詢意見，而不是取得同意；(B) 把徵詢意見提高成應先取得被害人同意，與該柱句所定的義務程度不同，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雖寫檢察官得「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進行協商，但那只是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者仍限於檢察官，本項敘述正確。\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檢察官對被害人所負的是徵詢意見的義務，本項寫成應取得其同意，敘述錯誤。\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協商事項包括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本項敘述正確。\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2 項，檢察官就同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聲請主體為檢察官；要件二，協商前對被害人的義務依柱句為徵詢意見；要件三，須取得同意者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2 項所指的兩款事項，(B) 把徵詢寫成同意，故為錯誤。\n【記憶點】協商前對被害人是徵詢意見，只有道歉與賠償金這兩款才要取得同意；把兩者對調就是本題的陷阱。","一、發動要件的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這一段柱句裡至少藏了六個要件：罪名的消極限制、時點、徵詢被害人意見、法院同意、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以及由檢察官聲請。\n二、協商事項的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n三、被害人同意的射程。《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該項把取得同意的要求限定在道歉與賠償金這兩款，理由在於這兩款直接處分被害人自身的權益；至於協商程序整體的開啟，柱句要求的只是徵詢意見。本題 (B) 與 (D) 剛好各站在一端，把兩端對調就是最典型的陷阱。《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n四、法院端的把關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協商程序不是當事人合意就結案，法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所列各款的把關事由，而且科刑受到上限拘束。命題者常見的變化，是把協商期間三十日改寫成其他數字，或把科刑上限的二年改成三年。\n五、答題時的定位。協商程序的考點集中在三個位置：入口的發動要件、中段的協商事項與被害人參與、出口的法院把關與科刑上限。本題四個選項全部落在前兩個位置。作答時先把柱句從頭讀到冒號逐一比對，就能處理 (A) 與 (B)；再把各款與第 2 項對照，就能處理 (C) 與 (D)。條文用徵詢意見與應得同意兩種不同用語時，那個差別通常就是命題的所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59",59,"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61",61,"關於道德、法律及倫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58",58,"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62",62,"甲檢察官因未接受檢察長不應起訴之書面命令，自行起訴，遭檢察長移送評鑑。關於檢察一體及…",{"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57",57,"甲係立法院行政科室之公務員，因涉嫌索取回扣，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甲涉嫌貪污罪嫌重大，認…",{"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63",63,"甲法官在審理 A 與 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時，不認同 …",[],{"id":45,"number":46,"stem":70},"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