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6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62",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62,"single","甲檢察官因未接受檢察長不應起訴之書面命令，自行起訴，遭檢察長移送評鑑。關於檢察一體及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為檢察一體，檢察官並無任何獨立辦案之空間，檢察長之命令，檢察官一定要遵守","檢察官收到檢察長之書面指揮監督命令，檢察官不同意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權","檢察官與法官同屬司法官，故享有與法官完全相同之獨立保障，可自行決定是否起訴","檢察官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但基於檢察一體，如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應遭受懲戒","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一體下檢察官的服從義務界限，以及不同意書面命令時的異議程序。\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檢察官不同意該書面命令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行使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之權限，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如未變更原命令者，應即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理。」檢察官不同意書面命令時，法定途徑正是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有違法之情事外，應服從之。」服從義務以命令未違法為前提，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另設異議程序，並非全無獨立辦案空間。\n(B) 正確。依《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異議方式是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之權限。\n(C) 錯誤。《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檢察官的獨立以合法指揮監督為界，與《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法官審判獨立不同。\n(D) 錯誤。《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不能因此導出懲戒。\n【涵攝步驟】要件一，命令涉及法律之適用而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要件二，檢察官不同意；要件三，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行使職務移轉權。甲未走此程序而自行起訴，B 才是法定途徑。\n【記憶點】不同意書面命令，走書面請求職務移轉。","檢察一體的制度設計，是把追訴權的一致性與檢察官的個案確信同時容納在一套程序裡。要件拆解上，《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先確立原則性的服從義務，但明文保留「除有違法之情事外」的界限；第 2 項再就三類特別敏感的事項——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要求命令必須以書面附理由，並賦予檢察官書面異議的權利。書面化的意義在於留下可稽核的紀錄，使爭議不停留在口頭指示。\n異議之後的處理由《法官法》第 93 條接手。《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檢察官不同意前條第二項之書面命令，經以書面陳述意見後，指揮監督長官維持原命令，其仍不遵從。」《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並規定：「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檢察官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可見制度的出口是承繼或移轉案件，而不是要求檢察官違背確信作成處分，也不是讓檢察官逕自為之。\n倫理層面則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義務是雙向的：檢察官要說明確信，長官要先聽取再決定是否行使權限。\n易混淆的是檢察官與法官的地位。《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的獨立是憲法上的審判獨立，檢察官則是在合法指揮監督下的職權行使，兩者不可等同。至於法律見解本身，《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已明文排除其作為個案評鑑事由，因此本題甲遭移送評鑑，爭點會落在有無不遵從程序，而非法律見解是否正確。同一考點常見的另一種考法，是把書面命令換成口頭指示，測驗第 2 項的書面要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61",61,"關於道德、法律及倫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63",63,"甲法官在審理 A 與 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時，不認同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60",60,"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64",64,"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59",59,"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65",65,"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法官在審理 A 與 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75,1789445452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