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6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64",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64,"single","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集會、結社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法官亦屬公民，不受任何限制","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法官不得成為大學校友會會員","法官不得成為救援流浪動物協會會員","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參與集會結社與政治活動的倫理限制，及單純入會是否在限制之列。\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無黨籍候選人仍屬公職候選人，為其募款餐會募款即落入第三款，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可見仍受限制。\n(B) 正確。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公職候選人募款是任職期間禁止的政治活動，有無黨籍非所問。\n(C) 錯誤。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大學校友會之單純會員身分不與司法職責衝突，亦無損形象。\n(D) 錯誤。救援流浪動物協會的會員身分同樣無損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其禁止者為募款與召募成員，非單純入會。\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政治活動；要件二，若非，再依同法第 18 條檢驗形象損害。B 於第一層即攔下。\n【記憶點】法官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其他團體入會可以，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募款限於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形象之團體；為候選人募款不分黨籍。","本題的軸線是身分與行為的區別。要件拆解上，《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處理的是參與行為的一般界限，判準有二：與司法職責是否衝突、是否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則從行為態樣切入，禁止募款與召募成員，並以但書把機關內部團體與無損形象的團體排除在外；《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再就政治活動作特別規定。三條由寬到嚴，構成一個階層。\n政治活動的禁止另有法律層次的規定。《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可見法官若要投身選舉，必須先脫離法官身分，這與倫理規範所定任職期間的活動禁止互為表裡。\n兼職與經濟活動可以並列參照。《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三者說明的是：法官的職務外活動並非一概禁止，而是依其性質分別採取禁止、申報或形象檢驗。\n本題選項 C、D 的設計正是要考生分辨單純會員與募款者的差別。單純具有校友會或動物保護團體的會員身分，不涉及對外募款，也不使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質疑；一旦轉為替該團體募款或召募成員，就要回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的但書去檢驗該團體是否無損形象。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募款對象換成公益團體，或把身分換成擔任該團體理事長，測驗的都是行為態樣而非結社自由本身。\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63",63,"甲法官在審理 A 與 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時，不認同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65",65,"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62",62,"甲檢察官因未接受檢察長不應起訴之書面命令，自行起訴，遭檢察長移送評鑑。關於檢察一體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66",66,"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61",61,"關於道德、法律及倫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67",67,"法官甲於審理案件時，當庭於被告 A 及其辯護律師乙面前，向被告 A 說：「……選任律…",[],{"id":45,"number":46,"stem":70},"甲法官在審理 A 與 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