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65",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65,"single","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A":16,"B":17,"C":18,"D":19},"甲法官審理某政治人物貪污案，判決公布後許多新聞媒體認為量刑過輕，連日批評已造成法院不堪其擾。甲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上政論節目表明立場，與現場來賓辯論","乙法官在某件合議審判案件擔任受命法官，評議時與審判長丙對法律意見不同，雖陪席法官丁表示與丙意見相同。乙仍堅持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應改由審判長撰寫","戊法官審理一件民事賠償案件，該案原告訴狀理由有明顯瑕疵，但被告因未委任律師而未能提出有效抗辯，戊乃私下打電話給被告建議其可提出某等攻擊防禦方法","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 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職務外兼課的許可要件，以及公開評論自己承辦案件、單方接觸當事人等行為的倫理評價。\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己法官兼課每週 2 小時已經任職法院同意，符合該條所定要件；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屬職務外學術活動，與司法職責不生衝突，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甲因媒體批評而上政論節目就自己承辦案件的量刑與來賓辯論，已失超然中立；本項所涉之法官就繫屬中或即將繫屬案件公開發表言論之限制，《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n(B) 違反。合議審判以評議形成裁判結果，受命法官對法律見解固得堅持，但不得以拒絕撰寫判決書作為貫徹己見的手段。\n(C) 違反。戊法官私下致電一造當事人並為其設計攻擊防禦方法，等於替當事人進行訴訟，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的超然、獨立不相容；本項所涉之單方溝通、會面限制，《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n(D) 不違反。依《法官法》第 17 條，兼課既經任職機關同意即無違失，週末參與座談或演講屬學術交流。\n【涵攝步驟】要件一，兼任職務屬《法官法》第 17 條所稱前條以外之其他職務；要件二，已經任職法院同意。D 兩者均具備。\n【記憶點】法官兼課先經任職機關同意，就不違失。","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種典型的法官行為，答案落在唯一具備法定同意程序的那一個。要件拆解上，《法官法》第 17 條把兼職分成兩層：屬於前條所列者一律禁止，屬於「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則採事前同意制，且對大法官、院長與機關首長另設由司法院同意的特別規定。己法官的大學兼課屬後者，既經任職法院同意，程序即已完備。\n倫理規範與法官法的接軌見於《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違反的後果則見《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符合者應付個案評鑑；請求評鑑的主體則見《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因此選項 A、C 所述行為，可能循此程序被檢驗。\n選項 B 值得特別說明。合議審判的核心是評議，受命法官對法律意見有堅持的自由，但表達方式必須落在評議程序之內；以拒絕撰寫判決書相脅，是把個人意見轉為對程序的杯葛，與審判獨立的意義不同。審判獨立保障的是法官不受外部干涉，而不是讓合議庭成員得以否定多數決的效力。\n選項 C 的問題則在於角色錯置。法官若私下告知一造當事人可以提出何種攻擊防禦方法，實質上已為該造進行訴訟活動，這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所定的超然、獨立以及不受利害關係影響直接衝突；並非只要出於協助弱勢的動機即可正當化。另可參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倫理規範對違失的處理設有內部通知機制，而非任由個別法官自行補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兼課改為未經同意、或把演講改成收受高額報酬，前者直接違反《法官法》第 17 條的同意要件，後者則轉入報酬申報的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64",64,"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66",66,"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63",63,"甲法官在審理 A 與 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時，不認同 …",{"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67",67,"法官甲於審理案件時，當庭於被告 A 及其辯護律師乙面前，向被告 A 說：「……選任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62",62,"甲檢察官因未接受檢察長不應起訴之書面命令，自行起訴，遭檢察長移送評鑑。關於檢察一體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68",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 5…",[],{"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75,178944545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