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6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301-066",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66,"single","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A":16,"B":17,"C":18,"D":19},"通知自己所承辦案件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並檢附 A 事務所內接手律師的連絡資訊","通知 A 事務所全部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到下一個單位任職，有案件歡迎聯繫委託","通知自己承辦案件的客戶，表明自己最熟悉該案件，促請其轉委託自己承辦","離職後，未知會 A 事務所，逕行通知其在 A 事務所時所承辦案件的客戶，歡迎他們諮詢與前案相關的問題","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僱律師離職時對事務所客戶的告知界限，以及何種通知會構成促使客戶轉委任自己。\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規定：「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離職時，不應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者，亦同。」甲僅通知自己承辦案件的客戶即將離職，並檢附 A 事務所內接手律師的聯絡資訊，目的在使案件得以銜接而不中斷，並未促使客戶轉委任自己，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違反。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禁止的是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甲提供的是所內接手律師的聯絡方式，指向事務所而非自己。\n(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所稱促使轉委任，包含以歡迎委託之表示招攬；甲通知的又是 A 事務所全部客戶，含非其承辦者，更逾越告知範圍。\n(C) 違反。甲以自己最熟悉案件為由促請客戶轉委託自己承辦，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所禁止的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n(D) 違反。依上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逐一檢驗：甲是受僱於 A 事務所而離職之律師，主體該當；通知對象限於自己在 A 事務所承辦案件的客戶，即該事務所之當事人，對象該當；通知內容是歡迎客戶就前案相關問題向自己諮詢，而法律諮詢本即律師受任處理之事務，等於把客戶因前案而生的法律需求導向自己，該當促使轉委任自己。該條後段兼及另行受僱於其他事務所之情形，可見規範時點不以離職當日為限。\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為離職之受僱律師；要件二，通知對象為原事務所之當事人；要件三，通知內容是否把客戶的法律需求導向自己。A 提供的是所內接手律師的聯絡方式，在第三個要件上不該當；B、C、D 均該當。\n【記憶點】離職可以告知，不可以招攬；把客戶交回事務所才是正辦。","本題處理的是律師流動時的忠誠義務。要件拆解上，《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有三個要素：主體限於受僱於法律事務所的律師，時點在離職時並及於其後另行受僱於他所之情形，行為態樣是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條文後段並把另行受僱於其他事務所的情形一併涵蓋，避免以換所為名規避。條文用語是不應促使，因此重點不在有無通知，而在通知是否帶有招攬的指向。\n與之相對，離職律師其實負有告知義務的一面。《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承辦律師即將離職，屬於影響事件進行的重要情事，客戶有權知悉；因此選項 A 所為的通知不僅不違反倫理，反而是履行告知義務的方式，關鍵在於同時提供所內接手律師的聯絡資訊，使委任關係得以延續於原事務所。\n推展業務的一般限制可以並列。《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律師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展業務之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法律把具體規制授權給倫理規範，倫理規範再以個別條文落實，兩者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n違反的後果分兩軌。《律師倫理規範》第 54 條規定：「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勸告。 二、告誡。 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而《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符合該款者應付懲戒。換言之，公會的自律處置與法定懲戒並行，情節重大時才進入懲戒程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離職律師換成事務所合夥人拆夥，或把通知方式換成群發電子郵件、社群貼文，測驗的仍然是通知內容是否指向自己受任。另一種變化是把客戶限縮為自己承辦者，考的就是通知範圍這一個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301-065",65,"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301-067",67,"法官甲於審理案件時，當庭於被告 A 及其辯護律師乙面前，向被告 A 說：「……選任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301-064",64,"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301-068",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 5…",{"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301-063",63,"甲法官在審理 A 與 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時，不認同 …",{"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301-069",69,"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法官甲於審理案件時，當庭於被告 A 及其辯護律師乙面前，向被告 A 說：…",75,178944545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