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6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67",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67,"single","法官甲於審理案件時，當庭於被告 A 及其辯護律師乙面前，向被告 A 說：「……選任律師要小心，有些律師到處在外招搖撞騙，沒學問也沒時間研究案情，告的辯的一塌糊塗……；像這個辯護狀雖然有律師具名，一點也不像律師寫的……」。針對法官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官甲當庭的言行，僅為善意提醒，有助於當事人慎選律師，沒有違反法官倫理","法官甲當庭的言行，並不至於損及律師的尊嚴，沒有違反法官倫理","法官甲對律師的意見，應私下告知當事人，不可在法庭上講","法官甲當庭的言行不當，有違法官倫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於法庭上貶抑在庭辯護人之言行，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辯護人乙是在庭之人，甲法官當庭泛指有些律師到處在外招搖撞騙、沒學問也沒時間研究案情，並指乙具名之辯護狀不像律師所寫，已屬損及在庭之人尊嚴的行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判斷標準是有無對在庭之人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損其尊嚴之行為，甲的言詞已逾越訴訟指揮所需，不因主觀上出於提醒而正當化。\n(B)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當庭指摘辯護人的學識與書狀品質，客觀上足以損及律師尊嚴與司法形象。\n(C)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問題不在講話的場合，改為私下向當事人講同樣的話，同樣損及當事人對辯護人的信賴與司法形象。\n(D) 正確。甲之言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維持法庭莊嚴與不損在庭之人尊嚴的義務。\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為執行職務中的法官；要件二，行為地點在法庭之內；要件三，對象為在庭之辯護人；要件四，內容屬無理之責備並損其尊嚴。四個要件均該當，故 D 正確。\n【記憶點】法官在法庭上對律師的評價，屬於損其尊嚴的行為就是倫理違失。","本題的核心是法官訴訟指揮權的界限。要件拆解上，《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第 1 項要求的是積極的聽審態度並維護辯護權，第 2 項則設定消極界限。兩項合看可知：法官對辯護品質的意見，應透過闡明權、調查證據與裁判理由表達，而不是在庭上貶抑辯護人本身；當庭指摘辯護人的能力，同時侵蝕被告對其辯護人的信賴，等於間接減損辯護權的實效。\n制度上另有正當管道。《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法官若真認為某律師執業有嚴重問題，應循此通知律師公會，而非在公開法庭上對當事人發表評價。這一條的存在，正好說明選項 C 所提的私下告知同樣不是正解——正確的出口是通知公會，不是私下與當事人議論。\n違反的後果分為職務監督與評鑑兩軌。《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符合者應付個案評鑑，評鑑結果則依《法官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n另可並列《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該項保護的是法官自身職位尊嚴與人民對職務的信任，與倫理規範保護在庭之人尊嚴的角度互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對象換成證人或當事人本人，或把言詞改為對檢察官的貶抑，適用的仍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66",66,"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68",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 5…",{"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65",65,"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69",69,"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64",64,"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70",70,"律師下列之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45,"number":46,"stem":70},"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49,"number":50,"stem":72},"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75,178944545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