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6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301-069",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69,"single","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A":16,"B":17,"C":18,"D":19},"兼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兼任私立大學董事會的監察人","應邀擔任私立高中開學典禮的法治宣講講座","擔任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案件之代理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準用兼職禁止規定的範圍。\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而《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前段就檢察官準用之範圍明定包括「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私立大學董事會之監察人正屬第四款所稱私立學校監察人，檢察官不得兼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不在禁止之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非《法官法》第 16 條第 4 款所稱各級私立學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檢察官為促其職務之有效執行，得與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互相合作。但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n(B) 應禁止。該監察人職務該當《法官法》第 16 條第 4 款，並依同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於檢察官。\n(C) 不在禁止之列。《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法治宣講講座屬一次性活動，非擔任學校職務。\n(D) 不在禁止之列。《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代理法務部移送懲戒之案件屬因公務需要，落入但書。\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職務有無為《法官法》第 16 條各款所列；要件二，該款有無在同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之列。B 皆是。\n【記憶點】私立學校的董事、監察人，法官與檢察官均不得兼任。","本題的關鍵在於準用條款的閱讀。《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該項並非全面準用，而是逐條列舉；就第十六條而言，準用的是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款則不在其中。因此判斷檢察官能否兼任某職務，必須先看該職務落在《法官法》第 16 條的哪一款，再確認該款是否在準用之列，這是本題的方法論。\n要件拆解上，《法官法》第 16 條第 4 款所定的是「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用語涵蓋私立大學在內的各級私立學校，且不以有無報酬為要件。私立大學董事會的監察人是法人治理機關的成員，對學校的財務與業務具有監督地位，與檢察官的公正形象及可能發生的職務衝突風險相當明顯，這是禁止的實質理由。至於第 5 款則是概括規定，涵蓋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或與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功能是補漏。\n與兼職禁止並行的是活動許可的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與第 22 條分別授權檢察官與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合作、進行法令宣導與法治教育，都附有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前提的限制。這說明倫理規範並不排斥檢察官參與社會活動，而是區分擔任職務與從事活動：前者涉及持續的身分與義務，後者是一次性或階段性的參與。選項 A、C 都落在後者。\n選項 D 則要回到《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該條第 1 項的原則是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關係人，但書則有兩種情形，其一為因公務需要。代表法務部就移送懲戒的案件進行程序，本身即是公務的一部分，並非以私人身分承接訴訟業務。《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2 項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檢察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該項僅針對親屬情形課予告知義務，與公務需要的情形無涉。\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職務換成公立學校兼任教師或公司獨立董事，測驗的都是《法官法》第 16 條各款的涵攝與準用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301-068",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 5…",{"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301-070",70,"律師下列之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67",67,"法官甲於審理案件時，當庭於被告 A 及其辯護律師乙面前，向被告 A 說：「……選任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71",71,"甲律師受任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A 死亡後其繼承人 X、Y、Z 對遺囑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66",66,"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72",72,"甲律師擔任 A 公司法律顧問。A 公司對外都宣稱公司所擁有的核心專利是由老板 B 親…",[],{"id":45,"number":46,"stem":70},"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