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7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70",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70,"single","律師下列之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16,"B":17,"C":18,"D":19},"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對造當事人聲請傳訊之證人有偽證之前科，並主張該證人之證詞完全不具可信度","於受 A 公司監察人委任到 A 公司查帳時，因認為 A 公司之職員甲不配合，對甲稱：「因你不配合，我會告你，我事務所做別的不會，做毀滅性的東西很會」","為蒐集證據以供談判破裂時訴訟使用，與對造當事人協調和解意願與條件時私下錄音，未告知對造當事人","與原不認識且初次到事務所諮詢的當事人，在諮詢後利用當事人的無助心理狀態下隨即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在蒐證、談判與待客上的倫理界限，以及何種訴訟攻防屬合法且適當。\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探究案情、忠實蒐求證據，於合理範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律師於民事訴訟中提出證人有偽證前科，據以爭執其證詞可信度，係於合理範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違反。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1 項，就與證明力有關之事項提出證據並為主張，屬合法且適當之證據提出。\n(B) 違反。《律師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以將提告及具毀滅性手段相脅，迫使 A 公司職員甲配合查帳，屬不正當之行為。\n(C)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要求任何第三人不得向對造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以提供利益方式誘使證人提供證據，或提出明知為虛偽之證據。」為預備訴訟而在和解協商中對對造私下錄音且未告知，屬以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n(D) 違反。《律師法》第 2 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利用當事人無助心理隨即發生性行為，違反律師應保持之職業分際。\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屬證據之蒐集或提出；要件二，方法是否為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要件三，有無違反職務上應盡之義務。A 在第二、三要件均不該當。\n【記憶點】用偽證前科打證人可信度可以，用威脅、偷錄取得優勢不可以。","本題四個選項都圍繞律師與人接觸時的分際。要件拆解上，《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1 項先賦予律師忠實蒐求證據與訴訟外詢問證人的權限，再以但書設下界限：不得騷擾證人，不得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第 2 項則從方法面全面禁止威脅、利誘、欺騙等取證手段。兩項合看可知，倫理規範對蒐證採取的是積極義務與方法限制併行的雙層設計。\n與訪談有關的細節另有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法庭外訪談證人時，宜向證人表明其所代表之當事人，並告知證人此項訪談之任意性。」《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若於訪談證人過程中為錄音、錄影，應向證人表明，並得其同意。」錄音須表明並取得同意，是倫理規範明示的要求；本題選項 C 的錄音對象雖是對造當事人而非證人，但其目的在蒐集談判內容以供訴訟使用，性質上仍屬取證，因此回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2 項的評價。\n真實發現義務則見《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選項 A 之所以不違反，正是因為指出證人有偽證前科並爭執其證詞可信度，是促成而非阻礙真實發現；《律師法》第 31 條並規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提出彈劾證據本即律師職責。\n以提起訴訟作為施壓手段，還會碰到訴訟權行使的界限。《律師法》第 46 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選項 B 的律師是受 A 公司監察人委任前往查帳，卻對不配合的職員甲預告提告並誇稱事務所擅長毀滅性手段，其提告之作用不在主張權利而在迫使他人配合，同時觸及《律師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定不正當之行為與濫行訴訟的疑慮。\n違反的後果見《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符合者應付懲戒。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錄音改成偷拍、把威脅改成利誘證人，測驗的仍是方法是否正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69",69,"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71",71,"甲律師受任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A 死亡後其繼承人 X、Y、Z 對遺囑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68",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 5…",{"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72",72,"甲律師擔任 A 公司法律顧問。A 公司對外都宣稱公司所擁有的核心專利是由老板 B 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67",67,"法官甲於審理案件時，當庭於被告 A 及其辯護律師乙面前，向被告 A 說：「……選任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73",73,"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 年服役期滿…",[],{"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律師受任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A 死亡後其繼承人 X、Y、…",75,178944545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