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7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71",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71,"single","甲律師受任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A 死亡後其繼承人 X、Y、Z 對遺囑之真實性、內容及解釋有不同見解而進行民事訴訟。甲律師可否在訴訟中擔任 X 之代理人？",{"A":16,"B":17,"C":18,"D":19},"可以，但若甲律師在訴訟中充當證人時，必須據實陳述","可以，因為甲律師最瞭解遺囑的來龍去脈，有助於真實發現","不可以，除非得到訴訟中所有當事人的同意","不可以，因為甲律師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依法即不得再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曾充任遺囑見證人後，能否於因該遺囑所生訟爭性事件中擔任一造之代理人。\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甲律師既為 A 遺囑之見證人，繼承人 X、Y、Z 就該遺囑真實性、內容及解釋所生之民事訴訟即為該事件的訟爭性事件，原則上不得擔任 X 之代理人；惟該項但書設有例外，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禁止的是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本身，並非只要於訴訟中作證時據實陳述即可正當化。\n(B) 錯誤。對案情最為瞭解不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所定的除外事由；該項但書所設的除外事由是經兩造當事人同意。\n(C) 正確。原則不得擔任，但《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D) 錯誤。本項把禁止寫成絕對，忽略《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但書所設之同意例外。\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已於特定事件充任見證人；要件二，該事件其後成為訟爭性事件；要件三，甲擬擔任其中一造之代理人。三個要件均該當，故原則禁止；再檢驗但書，尚須全體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n【記憶點】見證人不能再當該案代理人，除非兩造都點頭。","本題落在律師利益衝突與角色衝突的交界。要件拆解上，《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的三個要素分別是：律師曾於特定事件充任見證人、該事件具訟爭性、律師擬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見證人的功能是就特定事實作中立的見聞證明，一旦轉為一造的代理人，其先前的中立性即受質疑，而其證人適格與代理人身分也會在同一程序中相互干擾，這是禁止的理由。但書之所以允許兩造同意即可解除，是因為受保護的利益主要是對造對程序公正的信賴，該信賴可由當事人自行處分。\n與之相鄰的是一般的利益衝突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該項之下分款列舉，其中《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 3 項的禁止不得以同意解除，第 4 項則可以，兩者的解除方式不同，是常見的命題點。\n法律層次另有《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 二、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四、依法以調解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五、依法以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該項未把見證人列入，見證人的情形是由倫理規範補充規制，這正說明《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在利益衝突上是互補而非重疊。《律師法》第 34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第一款事件，律師經利益受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之。」同意解除的機制在法律層次也存在，但適用範圍限於第一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見證人換成調解人、仲裁人，或把同意主體換成只有委任人一方，測驗的都是同意的範圍與主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70",70,"律師下列之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72",72,"甲律師擔任 A 公司法律顧問。A 公司對外都宣稱公司所擁有的核心專利是由老板 B 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69",69,"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73",73,"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 年服役期滿…",{"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68",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 5…",{"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74",74,"甲律師和 A 代書是多年好友，甲律師的客戶如果有不動產登記案件，甲律師都介紹給 A …",[],{"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律師擔任 A 公司法律顧問。A 公司對外都宣稱公司所擁有的核心專利是由…",75,178944545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