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7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75",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75,"single","甲律師和當事人 A 初步商談案情之後，甲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該訴訟案件應會勝訴，A 問甲該案件會不會勝訴，甲應如何回應始符合法律倫理的要求？",{"A":16,"B":17,"C":18,"D":19},"甲應向 A 擔保該案件將獲有利之結果，以取得信賴","甲應向 A 說明依現行的法律見解，初步判斷該案件對 A 有利，有勝訴機會","甲不可將法律意見告知 A，以免 A 認為無委任專業律師之必要而不委任律師","甲可向 A 說明該訴訟案件對 A 不利，如果不委任律師，將會敗訴，以促請 A 委任甲","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對當事人說明勝訴可能性的界限——坦誠告知法律意見與擔保結果之區別。\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甲既已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向 A 說明依現行的法律見解初步判斷該案件對其有利、有勝訴機會，既履行坦誠告知法律意見的義務，用語又停留在初步判斷與有機會，未對結果作出承諾，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向 A 擔保必獲有利結果以取得信賴，正是該條所禁止。\n(B) 正確。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坦誠告知法律意見是律師的義務；以初步判斷、有勝訴機會的方式說明，並未使委任人產生不正確的期待。\n(C) 錯誤。為避免當事人認為不需委任律師而隱匿法律意見，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所定坦誠告知的義務。\n(D) 錯誤。明知案件有利卻反向告知不利以促請委任，屬《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所稱欺罔之告知，並致委任人為不正確之判斷。\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已作專業查證而形成法律意見；要件二，告知內容與其查證結果相符；要件三，用語未達擔保結果的程度。三個要件均具備者僅有 B。\n【記憶點】要說實話，但不要打包票。","本題把兩條相鄰的義務放在一起：一條要求律師說，一條限制律師怎麼說。要件拆解上，《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的核心是坦誠，其反面被具體化為兩種態樣——故意曲解法令與欺罔之告知，並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作為評價的落點。《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則從結果面設限，禁止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兩條合看可以得到一個判準：律師應誠實傳達自己的專業判斷，但不得把判斷升級為承諾。\n選項 A 與 D 是對稱的兩種欺罔。A 是把有利誇大為必然，D 是把有利說成不利；兩者的共同點是告知內容與律師真實的專業判斷不符，且都以取得委任為目的。選項 C 則是另一種形態——不作為的欺罔，以隱匿法律意見換取委任機會，同樣使當事人無從作成正確判斷。三者對照之下，B 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它同時滿足內容真實與用語保留兩項要求。\n專業能力與準備是前提。《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本題甲先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才作判斷，正是踐行此一義務；若未經查證即斷言勝訴，即便結論偶然正確，仍有違反的疑慮。\n委任關係成立前後的其他告知義務可以並列。《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但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準。」兩條顯示，律師的專業意見必須完整揭露，但最終決定權保留給當事人；這也是為什麼擔保結果特別有害——它取代了當事人自己的判斷。\n上位的執業要求則見《律師法》第 2 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用語換成保證一定贏、九成勝算，或把情境改成訴訟進行中對敗訴風險的更新告知，測驗的仍是坦誠與不擔保這兩條界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2,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74",74,"甲律師和 A 代書是多年好友，甲律師的客戶如果有不動產登記案件，甲律師都介紹給 A …",{"id":50,"number":24,"year":6,"stem":51},"law-114-s0301-001","有關刑法上錯誤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301-073",73,"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 年服役期滿…",{"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301-002",2,"甲為 17 歲之高中生，為博取心怡對象的好感，而願意接受紋身師傅乙於其手臂刺一個十元…",{"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301-072",72,"甲律師擔任 A 公司法律顧問。A 公司對外都宣稱公司所擁有的核心專利是由老板 B 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03",3,"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0},"甲律師和 A 代書是多年好友，甲律師的客戶如果有不動產登記案件，甲律師都…",178944545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