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03",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3,"single","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不具刑事被告身分之自然人，亦受保障","人民身體完整不受侵犯與傷害之身體權，非屬保障範圍","內政部移民署並非所稱之警察機關，故其要逮捕、拘禁人民，須經法院同意","法律限制人身自由，非屬刑事處罰者，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依釋憲實務見解，適用中度審查標準予以審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身自由保障之主體與客體範圍，以及憲法所稱警察機關應如何界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該項所稱警察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冠有警察名稱者為限，而指凡功能上具有維持社會秩序、防止危害人民職權之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執行入出國及移民之管制、查察與收容，即屬功能意義下之警察機關，其依法定程序所為之逮捕拘禁，並非一律須先經法院同意。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其主體不以刑事被告為限，不具刑事被告身分之自然人同受保障，本選項正確。\n(B) 人身自由所保障者為身體行動之自由；身體完整不受侵犯之身體權，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係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概括保障，故非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本選項正確。\n(C) 移民署雖非組織上之警察機關，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仍屬功能意義下之警察機關，本選項將其排除並要求一律經法院同意，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n(D) 非屬刑事處罰之人身自由限制，其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依釋憲實務採中度審查標準，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保障客體，須分辨身體行動自由與身體完整性分屬不同條文；要件二為干預機關性質，須以功能而非名稱判斷是否為警察機關；要件三為程序要求，符合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不以事前法院同意為必要。\n【記憶點】警察機關看功能不看招牌；人身自由管的是走得動，身體不受傷害是另一個條文的事。","本題把三個容易混淆的層次放在一起考。第一層是保障主體，《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的文義是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主體是人民而非刑事被告，因此行政上的收容、留置、管收同樣受其拘束。第二層是保障客體，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不受恣意拘束，至於身體完整性不受侵害，屬於憲法未列舉而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承接的權利，兩者的審查框架並不相同，選項 B 正是在測驗這個分辨。\n第三層是干預機關之性質。《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列的司法機關與警察機關，是憲法自己使用的概念，其涵義不隨組織法上的名稱而變動。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凡功能上執行維持社會秩序、防止危害職務之機關，均在其列，這使得移民署、海巡機關等在執行相當於警察任務時，同受該條所定法定程序之拘束，但也因此不能反推出必須事前取得法院同意。條文所要求的是依法定程序，以及被逮捕拘禁後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與提審之保障，而非事前保留。\n要件拆解上，該項可拆為四段：身體自由之保障宣示、逮捕拘禁之機關與程序限制、審問處罰之法院保留、以及違反法定程序時的拒絕權。真正採取法院保留的是審問處罰，而非逮捕拘禁本身，這是選項 C 的錯誤所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流氓感訓、外國人收容、精神衛生法之強制住院、少年安置輔導等，題目通常問是否須經法院裁定、審查密度為何。作答的判準是先分辨該干預是刑事處罰或行政管制，再決定法院介入的時點與審查標準。\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警察機關的功能性界定、以及非刑事處罰之明確性採中度審查，都不是條文字面讀得出來的，而是釋憲實務所建立的判準，考生若只背條文而未記住這兩項判準，本題極易誤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7,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02",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中「保護母性」與「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04",4,"關於憲法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5,"number":24,"year":6,"stem":56},"law-115-s0101-001","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因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05",5,"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75",75,"關於國際裁判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06",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下列何者與其他三個選項不同？",[],{"id":47,"number":48,"stem":7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中「保護母性」與「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id":51,"number":52,"stem":53},1789445438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