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0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5-s0101-004",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4,"single","關於憲法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人民以旅行為目的而入出國境，不在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內","遷徙自由之限制，屬於絕對法律保留事項，法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予以規範","外國人亦受遷徙自由保障，故國家機關將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構成對遷徙自由之干預","依釋憲實務見解，法律對於遷徙自由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應採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遷徙自由之保障主體是否及於外國人，以及限制遷徙自由時的法律保留與審查密度。\n【正解理由】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測驗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法律保留的層級、保障主體與審查標準，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所形成的見解。依釋憲實務，遷徙自由之保障主體並不以本國人民為限，已合法進入我國境內之外國人，其在境內居住、旅行與移動之自由同受保障；國家機關將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即係使其喪失在我國境內居住及移動之地位，構成對遷徙自由之干預，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釋憲實務，遷徙自由包含人民隨時前往他地或出境、入境之自由，以旅行為目的之入出國境仍在保障範圍內，本選項敘述錯誤。\n(B) 遷徙自由之限制並非絕對法律保留事項，於法律有具體明確之授權時，行政機關仍得訂定命令予以規範，本選項將其一律排除，敘述錯誤。\n(C) 外國人於我國境內同受遷徙自由保障，強制驅逐出國構成干預，本選項敘述正確，為應選答案。\n(D) 依釋憲實務，對遷徙自由所為之限制，多視限制之強度採取中度或合理審查，並非一律採嚴格審查標準，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保障主體，須先確認外國人是否為權利主體；要件二為干預行為，強制驅逐出國使其喪失境內居留與移動之地位；要件三為合憲性審查，須有法律依據並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n【記憶點】遷徙自由不是本國人專屬；把外國人趕出去，就是動到了他的遷徙自由。","本題屬於典型的實務見解驅動題。四個選項所涉及的爭點，分別是保障範圍是否包含旅行目的之入出境、限制是否屬絕對法律保留、保障主體是否及於外國人、以及審查密度為何，這四個問題都由釋憲實務逐案累積而成，其結論無法單從基本權條文的文義推出。\n就保障主體而言，釋憲實務區分兩種情形：外國人並無主張入境我國之權利，因為入境許可涉及國家主權與移民政策；但已合法在境內之外國人，其居住、移動與離境的自由則受保障，國家將其強制驅逐出國，屬於對該自由的重大干預，因此必須有法律依據、踐行正當程序，並受比例原則拘束。選項 C 描述的正是這個區分的後半段，故為正確。\n就法律保留而言，遷徙自由的限制屬於相對法律保留，立法者得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但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選項 B 把它拉高成絕對法律保留，是對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的誤植。\n就審查密度而言，釋憲實務並未對遷徙自由一律採嚴格審查，而是視限制的對象與強度調整；對於長期或永久剝奪居住地位者審查較嚴，對於一般管制措施則較寬。選項 D 的一律嚴格審查因此不能成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役男出境限制、欠稅或欠繳罰鍰之限制出境、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與收容、以及外國人收容之法院介入時點，題目多要求辨別保障主體、干預強度與救濟途徑三者。\n實務見解的位置必須誠實指出：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釋憲實務就遷徙自由所形成的見解：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是否構成遷徙自由之干預，其判準來自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逐案累積的結論。作答時應把四個選項還原成四個獨立的爭點，逐一對照釋憲實務的結論，而不要試圖從單一條文推導全部答案；這一題正是本卷實務見解密度最高的一族，條文字面到此為止，決勝在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101-003",3,"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101-005",5,"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101-002",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中「保護母性」與「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101-006",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下列何者與其他三個選項不同？",{"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15-s0101-001","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因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員工逾百者，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3},"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75,1789445438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