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08",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8,"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限制，下列何者並未形成財產上特別犧牲？",{"A":16,"B":17,"C":18,"D":19},"援引農田水利法關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作為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人民所有土地之使用權源","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定之事業，而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人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相關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騎樓通道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遭禁止於該騎樓通道擺設攤位","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財產權之限制何時逾越社會義務而構成特別犧牲，何時仍屬所有權人應忍受之範圍。\n【正解理由】《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該項以準用徵收並給予補償之方式處理穿越所生之干預，正說明此類干預已逾越所有權人依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相對於此，騎樓通道所在土地遭禁止擺設攤位，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僅係就特定使用方式所加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仍得為其他使用，其所受限制屬所有權社會義務之範圍，並未形成特別犧牲。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援引照舊使用之規定作為使用權源，使人民所有之土地長期供水利使用而未取得任何對價，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已形成財產上特別犧牲。\n(B) 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定事業而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依同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須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屬特別犧牲並應予補償。\n(C) 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經登錄為歷史建築，所有權人須負維護管理義務且處分受限，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形成特別犧牲，應給予相當之補償。\n(D) 騎樓通道禁止擺設攤位，僅限制特定之使用方式，未剝奪土地之整體利用可能，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未形成特別犧牲，為應選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干預是否針對特定人而非一般性負擔；要件二為干預之強度是否已使財產權之核心利用可能喪失；要件三為法律是否已就該干預設有補償機制，設有補償者通常即屬特別犧牲之立法確認。\n【記憶點】只是不准擺攤，還能用；被穿越、被登錄、被長期占用，那就是替公眾多扛了一份。","特別犧牲的判斷，是財產權違憲審查中最容易失分的一段，因為它不是有沒有限制的問題，而是限制到什麼程度才必須補償的問題。判準通常包含三個面向：干預是否具有個別性而非普遍性、干預是否使財產的通常使用可能性喪失、以及法律有無設置補償機制。\n選項 B 的判準最清楚，因為立法者自己已經做了決定。《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共有四項，第 1 項處理穿越上空或地下時地上權之取得，第 2 項賦予所有權人於土地不能為相當使用時請求徵收所有權之權利，第 3 項處理原設定地上權對價之扣除，第 4 項授權訂定補償辦法。立法者在准許準用徵收取得地上權的同時，仍以損害最小為限，《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整條的結構就是一套補償制度，也就是立法者承認此類干預屬於特別犧牲。\n選項 C 的歷史建築登錄，其干預在於所有權人自登錄時起即負有維護、修復與不得任意變更的義務，且處分與利用受到顯著限制，這種負擔並非一般所有權人普遍承擔者，而是因該建築具文化資產價值而被個別加諸，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特別犧牲。\n選項 A 的照舊使用，問題在於長期占用私有土地卻未以租用、價購或徵收取得權源，等於讓所有權人無償承擔公共設施的成本，其個別性與持續性均極明顯。\n選項 D 的騎樓則相反。騎樓的通行功能自建築時即已存在，禁止擺攤所限制者僅是騎樓的一種使用方式，所有權人對建物本體與其餘部分的利用並未受影響，這種限制屬於城市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會義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以及都市更新中的權利變換，題目常要求辨別何者須補償、補償的憲法依據為何。\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界線，條文本身並未定義，須以釋憲實務逐案累積的判準涵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員工逾百者，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09",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違憲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06",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下列何者與其他三個選項不同？",{"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10",10,"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05",5,"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11",1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id":47,"number":48,"stem":7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員工逾百者，未依法僱用一定比…",{"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