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101-015",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15,"single","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公務員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有關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法律得就其資格、程序、效果等為一般性規定","公務員之任命為人事權之起點，免職為終點，兩者俱為人事權之核心事項","公務員之免職決定權，僅得由憲法上單一機關行使，不得與其他憲政機關分享之","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 77 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員人事權中任命權與免職權之憲法歸屬，以及懲戒權是否具一元化之憲法要求。\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該條所定者為懲戒之審判歸屬，並未就公務員之任免權設定專屬單一機關之要求；任命與免職固為人事權之核心事項，惟憲法容許依機關屬性與職務性質，由不同憲政機關分別或共同參與其決定，人事權並非不得分享。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有關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立法者得就其資格、程序與效果為一般性規定，此為法律保留之當然結果，本選項正確。\n(B) 任命為人事權之起點、免職為終點，兩者均直接決定公務員身分之取得與喪失，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俱屬人事權之核心事項，本選項正確。\n(C) 免職決定權並非僅得由憲法上單一機關行使，憲法容許複數憲政機關分享或共同參與，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n(D) 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權限之憲法定性，先確認任免與懲戒分屬不同權限；要件二為歸屬方式，《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就懲戒審判設有明文，就任免則未設專屬規定；要件三為結論，未設專屬規定者即容許複數機關分享。\n【記憶點】懲戒的審判歸司法院，但任免權憲法沒有指定唯一的主人。","本題把兩個容易被合併處理的概念拆開來考：人事權與懲戒權。人事權指的是任命與免職，決定的是公務員身分的取得與喪失；懲戒權指的是對違失行為的制裁，決定的是責任的追究。兩者的憲法歸屬方式並不相同。\n就懲戒權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把公務員之懲戒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並列，交由司法院掌理，這是憲法明文的權限分配。但憲法法庭在裁判中指出，該條所處理的是懲戒審判的歸屬，並不能因此推導出一切具懲戒性質的措施都必須由單一機關為之，也就是所謂懲戒一元化原則在憲法上並無依據。這是選項 D 的內容。\n就人事權而言，憲法對不同職務採取的設計並不一致：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者，有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者，有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者，也有由機關首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這種多元設計本身即說明憲法並未要求人事權集中於單一機關。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個別職務的設計誤讀成憲法的普遍要求。\n要件拆解上，判斷某一免職決定是否合憲，應問三件事：該職務的任免依憲法或法律歸屬於何機關、參與決定的機關是否逾越其職權範圍、以及程序上有無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救濟的機會。第三點在公務員免職案件中尤其重要，因為免職直接剝奪服公職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檢察總長、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獨立機關成員的任免與免職保障，以及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在免職上的差異，題目常要求辨別哪一種設計逾越了權力分立的界線。\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只寫出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人事權能否分享、懲戒是否一元化，均須依憲法法庭裁判判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101-014",1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予以規範？",{"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101-016",1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101-017",17,"關於監察院彈劾對象或移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101-012",12,"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關於我國兵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101-018",18,"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憲法訴訟之聲請，何者應不予受理？",[],{"id":47,"number":48,"stem":7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予…",{"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