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1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17",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17,"single","關於監察院彈劾對象或移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監察院得彈劾中央公務人員，但不得彈劾地方公務人員","監察院之彈劾對象不僅包括中央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也包括監察院人員","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也應經送請監察院審查，主管機關首長不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應續依職權作成懲戒處分","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察院彈劾權之對象範圍，以及彈劾案成立後之移送程序。\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4 項並規定：「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兩項合觀，彈劾對象包括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並及於監察院本身之人員。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已明列地方公務人員為彈劾對象，本選項稱監察院不得彈劾地方公務人員，敘述錯誤。\n(B) 彈劾對象除中央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外，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4 項並包括監察院人員，本選項正確，為應選答案。\n(C)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主管機關首長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不以送請監察院審查為必要，本選項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懲戒既屬司法院掌理事項，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不得自行作成懲戒處分，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彈劾對象，依條文包含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及三院人員；要件二為提議與審查人數，須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要件三為程序歸屬，彈劾為追訴性質，懲戒之決定權在司法。\n【記憶點】監察院負責彈劾，懲戒交給法院；連監察院自己的人也在彈劾名單裡。","本題所涉之規定，是修憲後監察院職權的核心條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共有六項，其結構依序為：第 1 項定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並排除同意權，第 2 項定監察委員人數、任期與產生方式，第 3 項定對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程序，第 4 項定對監察院自身人員之彈劾，第 5 項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第 6 項定憲法相關條文之停止適用。本題的答案來自第 3 項與第 4 項的合併閱讀。\n要件拆解上，彈劾權的行使有三個要件：對象須為前述人員、原因須為失職或違法、程序須經二人以上提議與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與憲法本文相比，修憲後把提議人數由一人以上提高為二人以上，審查及決定人數則維持九人以上，這是常見的細節考點。\n易混淆之處在於彈劾與懲戒的分工。彈劾是追訴，決定的是要不要把案件送出去；懲戒是審判，決定的是責任與制裁。《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把公務員之懲戒歸司法院掌理，因此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只能移送，不能自行處分，選項 D 把兩者混為一談。同樣容易混淆的是彈劾與糾舉、糾正：糾舉針對公務人員而效果較急迫，糾正則針對行政院及其部會的工作與設施，對象是機關而非個人。\n選項 C 涉及的是懲戒程序的另一條通道。對於職等較低的公務員，主管機關首長得依《公務員懲戒法》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不必經監察院；監察院的彈劾則是不受職等限制的另一條途徑。兩條通道並存，是實務上分辨題目敘述真偽的關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監察委員能否彈劾總統副總統、彈劾與刑事責任的關係、以及審計權的歸屬，題目常以人數門檻或對象範圍設陷阱。\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本題主要以條文即可解，僅選項 C 須連結懲戒法制的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16",1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18",18,"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憲法訴訟之聲請，何者應不予受理？",{"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15",15,"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公務員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19",19,"關於我國憲法訴訟法上各類憲法訴訟聲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14",1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予以規範？",{"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20",20,"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應為記名投票，但某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卻規定為無…",[],{"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