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1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18",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18,"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憲法訴訟之聲請，何者應不予受理？",{"A":16,"B":17,"C":18,"D":19},"臺北市政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認應適用之中央法律有違背憲法之疑義，臺北市聲請解釋","高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時，高雄市聲請解釋","行政院認臺中市議會之決議事項牴觸憲法並函告無效後，臺中市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解釋","內政部認嘉義市政府訂定發布之自治規則有牴觸憲法而函告無效後，嘉義市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解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要件，何種情形因不涉自治權而應不予受理。\n【正解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就本法用詞定義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執行委辦事項非辦理自身之自治事項，不生自治權受損之問題。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執行委辦事項係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非屬本身之事務，不涉自治權，聲請應不予受理，為應選答案。\n(B) 辦理自治事項而認中央法規侵害其自治權者，合於《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第 1 項，得予受理。\n(C) 《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並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本選項合於第二款。\n(D) 自治規則屬自治法規，經函告無效並用盡救濟，合於《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聲請主體，須為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要件二為所涉事項須屬自治事項或自治法規；要件三為須有自治權受損之虞。\n【記憶點】自治事項才有自治權可被侵害；委辦事項是替中央跑腿，拿不出自治權。","地方自治團體的憲法訴訟途徑有兩條，分別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與第 83 條，兩者的差別是本題的骨架。\n其一是法規範審查途徑。《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共兩項，第 1 項定要件、第 2 項定準用規定。其要件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的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且對其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這條途徑不以先經法院裁判為前提，但要求所涉者必須是地方自治權。\n其二是裁判憲法審查途徑。《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以柱句加三款的方式規定，柱句要求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且認為損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三款則分別對應自治法規經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函告無效、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選項 C 與 D 分別落在第二款與第一款。\n兩條途徑的共同要件都是地方自治權，這正是選項 A 被排除的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把委辦事項定義為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其性質是代為執行，地方自治團體對該事務並無政策規劃的自主空間，自然也就沒有受憲法保障的自治權可資主張。相對地，同條第 2 款所定之自治事項，才是地方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並負政策規劃責任的事務。\n要件拆解上，作答時的順序應是：先判斷所涉事項是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再判斷爭議形態是法規範違憲或裁判違憲，最後檢查是否用盡救濟與是否在不變期間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地方自治團體能否就統一解釋聲請、能否對中央的函告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自治條例罰則的核定與備查區別，題目常以事項性質設陷阱。\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已把要件寫得相當完整，本題主要以條文即可解，惟自治權的憲法內涵仍須參酌司法院解釋所建立的核心領域概念。\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17",17,"關於監察院彈劾對象或移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19",19,"關於我國憲法訴訟法上各類憲法訴訟聲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16",1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20",20,"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應為記名投票，但某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卻規定為無…",{"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15",15,"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公務員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21",21,"關於「行政」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