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19",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19,"single","關於我國憲法訴訟法上各類憲法訴訟聲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訴訟法各類聲請之要件，特別是人民聲請與法院、機關、立法委員聲請在審查客體上的差異。\n【正解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項所定之審查客體為法規範，並未限於法律位階；A 選項將人民聲請之客體限縮為法律位階法規範，與該項文義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人民聲請之審查客體依條文為法規範，包含命令位階在內，本選項限縮為法律位階法規範，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n(B)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選項與該條相符。\n(C)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選項與該項相符。\n(D)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選項與該條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聲請主體，人民、法院、國家最高機關與立法委員各有其條文；要件二為審查客體，人民與國家最高機關為法規範，法院與立法委員限於法律位階法規範；要件三為程序要件，人民聲請另須用盡審級救濟並於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n【記憶點】法院與立法委員只能打法律位階；人民與最高機關可以打到命令。","本題是條文比對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憲法訴訟法》第三章的一節，只要把四條並列，差異就會浮現。\n第一節是國家最高機關與立法委員的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共三項，第 1 項是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而聲請，第 2 項是下級機關報請上級機關為之，第 3 項是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的準用。《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則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聲請，其客體限於法律位階法規範。兩者的差別在客體：最高機關寫的是法規範，立法委員寫的是法律位階法規範，這是因為立法委員的聲請權來自其立法職權，對象自應是法律。\n第二節是法院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要件有三：對象限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須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須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第三個要件即所謂裁判重要性，是法院聲請與抽象審查的關鍵區別。\n第三節是人民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共兩項，第 1 項定要件、第 2 項定六個月不變期間。其客體包含兩種：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以及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條文使用法規範而非法律位階法規範，意味著人民得一併爭執命令位階的規範，這正是選項 A 的錯誤所在。命題者只在選項中多加了法律位階四個字，其餘文字幾乎與條文相同，屬於典型的一字之差型陷阱。\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時，應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必要時併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則是地方自治團體版本的裁判憲法審查，其柱句結構與人民聲請相似而主體不同，容易互相混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受理門檻的評決人數、暫時處分的要件、以及判決宣告定期失效的期間上限，題目常以數字或客體範圍設陷阱。\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準全部來自條文文義，屬條文可解題，不需借助釋憲實務。\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18",18,"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憲法訴訟之聲請，何者應不予受理？",{"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20",20,"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應為記名投票，但某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卻規定為無…",{"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17",17,"關於監察院彈劾對象或移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21",21,"關於「行政」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16",1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22",22,"直轄市政府提供因風災農作物受損達一定程度之農民優惠貸款，農民甲與貸款機構間，屬下列何…",[],{"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應為記名投票，但某縣議會組織自治條…",75,1789445453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