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1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101-024",115,"115110","20260801","s0101","public",null,24,"single","甲欲新建大樓，向 A 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建造執照。數月後，A 機關發現建造執照核發有違誤，乃決定將該執照撤銷。甲表示其已購入建材，準備進行工程，撤銷建造執照將造成其重大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對於建造執照之違法，取得執照時並不知情，其信賴仍未必值得保護","假設甲的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程序違法只要甲提供其手上已有之文件即可補正，A 機關即不得逕予撤銷","若甲之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違法所涉法規乃在保障公共安全之重大利益，A 機關仍得依法撤銷","A 機關撤銷建照執照後，對甲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給予補償，甲若對補償金額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信賴保護的判斷，以及撤銷後補償爭議的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撤銷建造執照後所給予的補償，其爭議與金額的救濟途徑，《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補償請求權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權，甲不服補償金額時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不是以撤銷訴訟去除去一個對他有利的補償決定。(D) 把救濟途徑寫成撤銷訴訟，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信賴是否值得保護，除了明知處分違法之外，還包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情形，甲雖不知情，仍可能因重大過失而不受保護，所以說仍未必值得保護。\n(B) 敘述正確。程序或方式的瑕疵如果可以補正，該處分即不再因該瑕疵而違法，機關自不得再以同一瑕疵為理由逕予撤銷。\n(C) 敘述正確。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是不得撤銷的要件之一；所涉法規既在保障公共安全的重大利益，撤銷所維護的公益即居上風，機關仍得依法撤銷。\n(D) 敘述錯誤。補償金額的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而非撤銷訴訟。\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建造執照是核發時即有違誤的授予利益違法行政處分；要件二，甲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要件三，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如何權衡；要件四，撤銷後受有財產上損失者，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對補償有爭議時循給付訴訟解決。本題錯的正是第四步的訴訟種類。\n【記憶點】補償金額不服走給付訴訟，撤銷訴訟是拿來打處分本身的。","一、要件拆解。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這一條把撤銷的原則與兩種例外一次寫齊，是本題 (A)(C) 的共同依據。\n二、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其第 3 款為：「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甲雖不知建造執照違法，但若其不知是出於重大過失，仍落入本款，所以 (A) 說信賴仍未必值得保護是對的。\n三、補正與撤銷的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的撤銷對象是違法行政處分，前提是該處分於撤銷時仍然違法。行政程序法就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的處分另設有補正制度，當事人事後提出原應提出的文件時，欠缺的程序即獲補足；瑕疵既已治癒，機關就不能再以同一程序瑕疵作為撤銷的理由，這是 (B) 的依據。\n四、補償與其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同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而爭議的處理則由同法第 120 條第 3 項導向給付訴訟。三項合起來看，補償是一個獨立的公法上金錢給付關係，與處分本身的合法性之爭已經分離，所以救濟種類也隨之不同。\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處常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效的原則一併命題；也常把補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放進選項。另可留意《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就合法處分之廢止另設補償規定。答題時先分辨爭執的對象是處分還是補償，訴訟種類就定下來了。\n六、答題步驟。遇到授益處分被撤銷的題型，固定依五步檢查：處分是否違法、是否為授益、受益人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信賴利益與公益如何權衡、撤銷後的補償與救濟。前四步決定得不得撤銷，第五步決定錢的問題怎麼處理。本題把陷阱放在第五步，考的是訴訟種類而不是撤銷本身，作答時若停在前四步就會誤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101-023",2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101-025",2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所屬公務員甲作成年終考績處分丙等之決定，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101-022",22,"直轄市政府提供因風災農作物受損達一定程度之農民優惠貸款，農民甲與貸款機構間，屬下列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101-026",26,"消防隊接獲民眾因發生火災之報案電話時，應立即出動消防車進行救火事宜，並無決定出動消防…",{"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101-021",21,"關於「行政」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101-027",27,"下列何者為公法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所屬公務員甲作成年終考績處分丙等之決定，甲不服提起行…",75,1789445453581]